記者陳雕文/台北報導
提升受刑人權利!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今天早上9點舉辦「台灣監獄制度的未來展望研討會」請來專業學者探討受刑人之人權問題。現場坐滿大學生與記者,讓主持人驚喜「還以為這個議題冷門,原來大家都那麼關注!」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助理教授潘怡宏表示,現階段司法為落實「有權利必有救濟」的原則,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55號及756號解釋,已展現其對受刑人的人權之重視。不過受刑人的健康權保障仍有待改善,受刑人縱使處於監獄,仍應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權,因為監獄行刑的目的,其實建立在受刑人具有「受刑能力」的前提上。
潘怡宏在「台灣監獄制度的未來展望」研討會中,舉出幾項目前監獄收容常見爭議,第一,若受刑人確診有身心障礙、衰老等無法自理的問題,但監獄仍予以收監;第二,A患有某病可保外就醫,B受刑人卻不行;第三,監獄空間過分狹小仍持續超收受刑人等情形發生皆有違憲疑慮。
▲台灣監獄制度的未來展望研討會現場。(圖/記者陳雕文攝)
潘怡宏認為,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暫緩與停止執行之規定,為充分考慮到受刑人之受刑能力,有害健康保障之時,縱使法律未明文規定相關救濟管道,亦不能阻斷受刑人請求司法救濟。另外,針對保外就醫規定,應由專業醫療團隊評估,不應由監獄決斷,否則易有平等問題產生;至於受刑人的活動空間,他認為,監獄應當重視,才能保障受刑人之基本隱私與人權。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則認為應針對受刑人的勞動薪資進行修正,「有些監所每個月勞動金才2、3百元,每個月卻要支付獄約5百元的生活費用,根本存不到錢,還得拖累家人,活得連尊嚴都沒有」日前發生在高雄大寮監獄的挾持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證。
▲台灣監獄制度的未來展望研討會現場。(圖/記者陳雕文攝)
盧映潔提到,在各個矯正單位從事不同作業的受刑人所得勞動金相差甚鉅,以屏東監獄為例,每個月勞動金為11822元,但金門監獄卻僅138元,明顯與聯合國「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76點,矯正機關應建立受刑人工作報酬制度的規定不符,且大部分受刑人無法藉由作業所得勞動金維持日常生活,需長期依賴親友救濟,有損人性尊嚴。
「我國文獻與獄政都鮮少討論受刑人的法律性質!」盧映潔指出,受刑人是否有勞動的義務?抑或受刑人有請求給予勞動機會的權利?受行人勞動的目的何在?其實踐的模式與界限為何?這些問題仍待司法界、社會積極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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