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吳姓男子2014年9月開車前往桃園市蘆竹區的好市多,卻在停車場與林姓男子發生口角爭執,對方從車裡拿出鋁棒攻擊肩膀,他趕忙抬起手臂阻擋並徒手反擊,沒想到這一推卻將人往後推倒在地,送醫治療確診嗅覺喪失,最後反而因為防衛過當被判刑1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還得賠償200萬元。
▲吳男與林男在好市多為了停車糾紛引發口角。(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吳男坦承當時確實有發生爭執也有出手推林男,但這一切都是因為自己遭到陌生人突然攻擊,下意識用左手往後一揮,怎麼會知道對方就這樣往後倒還撞到頭,這一跌不僅撞出外傷,還有顱骨骨折、顱內出血、水腦症等病症,最後甚至喪失嗅覺,可是他真的沒有要傷害對方的意思。
而當時同行的吳男前妻證稱,車子剛停好就發現有一輛三菱轎車(林男駕駛)一直往他們這邊開過來,一閃開對方就跟上,自己還差點被撞到,雙方這才發生爭執,下一秒林男就從副駕駛座拿出一根鋁棒,還一邊揮舞一邊嗆「不然你想怎樣?」她雖然有勸前夫不要計較,但對方還是一直叫囂,接著就衝過來用鋁棒狂揍,「我只聽到『碰』的一聲,人就倒地了。」
▲林男先持鋁棒挑釁,結果反遭吳男打趴。
對此,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吳男與林男原本互不相識也沒有仇恨,確實難以認定他出手推倒對方主觀上有毀敗嗅覺的意思,只是這個舉動在客觀上應能預見,畢竟頭部撞擊地面有可能造成嚴重傷害,這方面已經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人重傷罪。
另外,吳男身高178公分、體重約122公斤,林男則只有167公分、體重約62公斤,雙方體型差距很大,法官指出,要防止繼續挨打可以奪走鋁棒,雖然同樣也有可能導致肢體拉扯,但手段較輕微,吳男卻選擇將人往後推倒,顯然已經超越防衛的必要行為,屬於防衛過當;只是考量到雙方事後同意以200萬元和解,最後才決定撤銷原判決,改判處1年有期徒刑,並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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