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罵人「神經病」挨告公然侮辱 法官這次說免罰!

離婚、吵架、分手(圖/達志/示意圖)

▲談判拆夥爆口角,男挨告公然侮辱。(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劉姓男子因弟弟與黃女有合夥糾紛,於是陪同到派出所附近協商退夥事宜,不料,談判不順利,辱罵對方一句「神經病」;這時,黃女氣得走進派出所尋求值班員警協助,劉男當場又對她連說3次「歇斯底里」,因此吃上官司。南投檢方以「公然侮辱」罪嫌將劉男起訴,不過,一審判他無罪,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認為他並非毫無根據指陳對方當時處於情緒激動之「歇斯底里」情狀,是在情緒太激動下才脫口,難認主觀上有何公然侮辱,判無罪確定。

據判決書提到,一審法官認為劉男當時口出「神經病」、「歇斯底里」一詞,是因處理退夥事宜有所爭執脫口而出,藉以表達對黃女言行感到莫名其妙、不知所云,認為她情緒過於激動等意,從實質上判斷,主要是不滿對方在協商退夥條款時,情緒過於激動,非出於毫無依據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意思,縱使對方聽聞後主觀上或有不悅,客觀上亦難認有何減損或貶抑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難以認定公然侮辱,加上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因此判無罪。

檢方提出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法官指出,公然侮辱罪中所謂「侮辱」,是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至於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

判決書指出,法官認為原判決並依原審法院勘驗錄音光碟的勘驗結果,綜合相關事證考量劉男口出「神經病」、「歇斯底里」等狀況,主觀上尚無公然侮辱人犯意,縱使對方聽聞後主觀上或有不悅,客觀上亦難認有何減損或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無法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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