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雙黃線上迴轉」,後方騎士撞上後受困車底送醫不治。(圖/記者林煒傑翻攝)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一名65歲吳姓計程車駕駛去年9月凌晨0時許開車行經板橋區中山路二段時,因違規迴轉,導致後方20歲江姓騎士閃避不及,連人帶車直接撞上,受困計程車底,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吳男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所給付的支票因屬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也未依照調解條款給付任何賠償款項,法官於是依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將他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據判決書提到,吳男是計程車司機,平日以駕車載客為業,去年9月沿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往土城方向行駛,途中欲迴轉,本應注意雙黃線不得迴轉,又應注意迴轉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自外側車道迴轉,導致江姓騎士因閃避不及、人車倒地,當場顱底骨折併顱內出血,引發中樞神經休克併呼吸衰竭而死亡。
判決書指出,吳男肇事後向據報前往處理警員坦承肇事,進而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符合自首要件,於是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審酌他參與道路交通,本應確實尊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且又是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自應負有較一般人為高的注意義務。
因此法官認為吳男竟不知謹慎行車,疏於注意而肇事,導致憾事,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法彌補傷痛,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所給付支票因屬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亦未依雙方達成的調解條款給付任何賠償款項,顯然欠缺誠信,無異對被害人家屬心靈再次重創,甚為不該,因此量處1年2月徒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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