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親密照片,助理教授對前妻心生虧欠,簽立承諾書願拿864萬當精神賠償金。(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彰化報導
一名陳姓女子與鄭姓助理教授在2010年離婚,但後來卻在前夫學弟的臉書發現,前夫在婚姻期間與其他名女性有親密照片,甚感訝異,憤而質問後,對方因心生虧欠,於是簽立承諾書,承諾拿864萬元當作精神賠償金,並約定每月支付2萬,不過,因他並未依約給付,已積欠12萬元,於是請求履行協議。彰化地方法院近日判鄭男應給付12萬元,及需逐月支付2萬元直到西元2053年8月止,合計35年。
據判決書提到,鄭男主張和前妻交往7年後結婚,居住於台北,然而結婚後要全部負擔租屋費,家裡生活費,以及岳父債務,1年多後終於無法承受龐大經濟壓力,於是和平離婚,初衷即是希望她可以再找到有能力的人照顧她,滿足她的生活品質,離婚後每天加班,於是努力尋找大學教職,想脫離貧苦生活。
鄭男指出,即將任大學教職前,前妻拿著臉書照片大作文章,並恐嚇要讓自己沒有工作,在不堪其言語脅迫及害怕失去得之不易之教職下,應要求簽下承諾書,因並無多餘金錢支付,在苦苦哀求下,前妻才同意5年後經濟改善後再為履行;且承諾書是離婚兩年多後簽下,依法可以不負任何精神賠償責任,加上是在不堪其擾下簽立,依民法第74條規定得於一年內聲請撤銷該法律行為,但因不諳法律,未在一年內舉證撤銷。
他也提到,精神慰撫金864萬元乃天文數字,違反公平原則,經與家人商量後,同意給付前妻每月5千元,5年共60期,總額30萬元。
判決書指出,法官審酌鄭男確實有簽立承諾書,承諾每月給付2萬元,共給付864萬元的事實,且事後一年內並未請求撤銷或減輕給付,已逾請求除斥期間,加上前妻所為並非專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難認是權利濫用。
最後,法官認為雙方的承諾書是契約關係,陳女請求鄭男給付已屆清償期之12萬元,以及至142年8月止需按月給付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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