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用針孔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被抓包。(圖/示意圖/記者吳欣晏攝)
社會中心/苗栗報導
一名林姓男助理工程師過去曾和妻舅借用筆記型電腦上網,卻未經妻舅的老婆同意,擅自複製儲存於電腦硬碟內的裸露照片,供己觀覽,之後又暗自在對方臥室更衣間裝設微型攝影器,9個月內共竊錄63次妻舅老婆的身體隱私部位!苗栗地院上月依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林男拘役70日,可易科罰金。
據判決書提到,林男經同住妻舅出借筆記型電腦上網瀏覽時,竟未經同意,擅自複製儲存於電腦硬碟內的妻舅老婆裸露照片,供己觀覽,後來還在妻舅臥室更衣室內,放進用襪子包裹隱藏的微型攝影器,竊錄更衣畫面,共63次。後來是因妻舅老婆發覺有異,果真錄到錄下林男犯案的鐵證,趕緊報警處理,全案因此曝光。
判決書指出,林男在警詢、偵訊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於一審判決後,已與被害人以新台幣60萬元達成和解,並悉數賠償,足認確有悔意,且被害人表示對刑度沒有意見。
最後,苗栗地院第二審合議庭認定林男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應執行拘役70日,並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但為使他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犯,命令其應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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