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榮/神明對價服務的「價金」 豈容納稅人列舉扣除?

2018年05月9日 14:55

拜拜,祈求,擲杯,抽籤(圖/記者周宸亘攝)1815110,1815109

▲對於很多台灣人來說,求神問佛是一種精神慰藉。(圖/記者周宸亘攝)

每年的五月很多人都得掏錢報繳所得稅,雖然政府認為大家的平均所得很高(平均月薪資將近五萬元),但實際上一半以上的人日子過得很苦(每月薪水不到三萬五千元),我認為這是一種不對稱的認知。所以五月繳稅季開始,我都會揶揄自己是個「腹愁者聯盟」的成員,為了盡國民義務,勒緊褲帶過日子!

小民日子雖過得苦,但逢年過節到宮廟裡點燈、拜斗、求平安、求光明和安太歲,花點錢求一整年的平安順遂,這點錢,用心保留的這幾張收據,報稅時能否「列舉扣除」呢?答案是,不可以,殘念中!這樣說,很乾脆吧,小民的玻璃心大概又碎了一地!

國稅局這樣解釋:「民眾對宮廟捐贈,必須注意該宮廟是否為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宮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若非屬合法登記之宮廟或係支付塔位、光明燈等有對價之給付,依法均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國稅局的說法中可以很清楚得到兩個定義,第一,只要是向沒有登記的宮廟進行捐贈,無論是否有對價行為,均不得列舉扣除;第二,是否可以列舉扣除,須視是否提供對價服務。

直言論,國稅局認為諸多的宗教服務均存有「對價」關係,意即信徒以一定的金額,換取宮廟的對等宗教服務,就是一種對價關係,可以是同一種服務性產品的銷售與買賣關係,本質上就不是捐贈,當然不能在報稅時列舉扣除了!

我嘗試著用二分法解釋,只要形式上可見的,大抵都是對價式服務,如上述點燈和拜斗等可見的宗教服務均是。連我前幾年帶小孩去集集「明新書院」,體驗一下「開竅啟智」儀式,也是一種改運的宗教服務,收據亦無法在報稅時列舉扣除。

在形式上不可見的,如單純香油錢的捐贈,依國稅局的解釋是可以視為捐贈,但我們亦知道,臺灣的傳統宗教信仰帶有濃厚的功利性,我也無法全然相信,信徒的捐贈真的是「心無所求」嗎?而這對價式的服務,或許只能問問高高在上的神明了!如此一來,那可能就是個哲學上的大辯論了,我相信財政部應該不會把戰線拉到神界吧!

既然只有單純的香油錢可以視為一般單純捐贈(我認為這句話有語病)才能在報稅時列舉扣除,經常可見的酬神、還願等捐贈,雖然表面上沒有對價式服務,但國稅局仍認為宮廟仍提供有形與對價式的服務,這些酬神、還願,不就是一種「得利」的酬謝嗎?如果沒有「得利」,何來事後的酬神、還願呢?所以,在收據上寫著酬神、還願,不就自己自打嘴巴?

其實,國稅局規避了一項說明,這些對價式服務都是針對宮廟裡的執事人員而來的。但事實上,信徒可不這麼想。宮廟自身並不具備靈力,所有的靈力來源都是神明,執事人員僅僅是神明在人間的代理人而已。如此一來,我們的稅法是否意味著,神明都是來人間賺錢營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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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文榮,科普經濟學作家及資深產業分析師。經常四處臥底探究百姓生活,把枯燥的經濟分析轉成民眾能懂的文章,以上言論不代表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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