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零食手機博信任 公車司機載13歲國中妹到空地襲胸指侵

▲▼▲女童,女孩,女童示意圖,性侵,猥褻,騷擾,綁架,家暴,虐待,性虐待。(圖/CFP)

▲司機指侵少女竟矢口否認。(圖/CFP)

社會中心/基隆報導

一名簡姓男公車司機發現13歲少女小花(化名)經常搭車,平日即不定時買零食、給她二手手機,以博得信任,某次等所有乘客都下車後,竟然把她載到總站後方,親吻她還摸胸部,接著指侵。後來小花向學校健康中心護理師告知此事後,全案因此曝光。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將他判4年有期徒刑。

據判決書提到,簡男取得小花信任後,趁車上僅有她一人時,將車輛開至總站後方,並未違背對方意願下,在車上親吻她的嘴唇,並伸手進入上衣內撫摸胸部,再指侵1次。

簡男不否認載小花至總站後方空地,但矢口否認有做出性交犯行,辯稱「當天小花搭上公車後,快到目的地時,說心情不好,不想去,要繼續搭公車」、「所以就載著她回到總站,清潔完公車後,就帶她去吃麥當勞,並且送她回家,並未做出親吻、摸胸或性交行為。」

不過,學校健康中心護理師在偵查、法院審理中亦結證稱,某日中午小花到辦公室跟她聊天,她有提到這件事情,後來就通知導師,後來請學生示範怎麼被抱,她就呆坐沒有講話,後來慢慢說出來時有哭泣。

判決書指出,法官審理相關事證後,認為簡男辯稱未與小花性交,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堪以認定犯行,應依法論科,於是審酌他明知對方在案發時未滿14歲,僅就讀國中,涉世未深,思慮未臻成熟,對事物之判斷能力及性自主決定權均未成熟,欠缺完足之判斷能力,仍為滿足己慾,在公車內做出指侵行為,還否認犯行,至今也未與對方達成和解,未見悔改之意,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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