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與補教師擦出愛火。(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一名洪姓男子控訴,老婆愛上孩子的黃姓補習班老師,2人還在學校後門附近發生2次車震,且老婆也寫下悔過書表示「是我不該做的事」。黃男則否認有與人妻發生過性行為,辯稱只是相約在車上吃早餐2次,但僅僅於吃早餐而已。一審法官認因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2人相姦犯行,於是判黃男無罪,不過,台南高分院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民事部分判黃男應賠償30萬元,仍可上訴。
據判決書提到,洪男主張,黃男明知前妻是有配偶之人,竟在學校後門附近某處,在自小客車內發生相姦一次,經法院判決有罪在案,顯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不法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為此依據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100萬元。
洪男提出妻子在事發當晚手寫的悔過書,內容提到「……與補習班黃老師發生性行為,是我不該做的事,...,兩次性行為都是在車上……」,以及黃男用電腦繕打的悔過書,內容也說,「為一時情感超越理智,而做出踰越道德,傷害洪先生家庭之行為,本人感到非常的抱歉,在此聲明不會再有任何傷害洪先生家庭之舉動,特立此書,懇請獲得原諒,字句簡短但悔意深刻,希望您能高抬貴手,未來也不會有跟貴家庭成員有任何聯繫之行為」。
判決書指出,法官當庭勘驗洪妻行車紀錄器,發現她買完早餐後,與人相約把車停在學校後門,在車上一起吃早餐,並有「是不是比較安全,因為他不會來這裡」、「他知道說,我都在七點半,所以我就覺得停在學校」等語。
最後,法官認為雖無黃男與人妻相姦行為直接證據,但依人妻指證,以及間接證據綜合審認,堪可認定2人的為相姦行為是事實,又本案發生後,洪男與妻子離婚,足認黃男的相姦行為已導致洪男婚姻破裂,認賠償精神上損害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顯屬過高,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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