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男把肢體殘障女子帶回家企圖性侵,又逼迫對方幫口交。(示意圖/pixab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本土劇江姓男演員去年5月初,在台北市住家附近搭訕一名肢體殘障的女子小莉(化名),將人帶回住處後企圖性侵,見被害人強力抵抗,他竟然持刀將女方砍得全身是血,最後甚至還說出,「射了才能走」,逼迫對方幫口交。高等法院今(15)日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
江男11年前就曾被控,拿著劇照誘騙弱智女子,將人帶回住處後性侵得逞,不過被害人對於性親的過程、次數都無法確切說明,因此被法官認定罪證不足,他才因此被判無罪確定,不料時隔11年,又再次犯相同的錯誤被逮。
判決書指出,小莉稱當天在市場賣口香糖碰到江男,對方看她汗流很多,就叫她一起到住處休息一下,進房後就被叫上床把衣褲脫掉,「說這樣比較涼」,沒想到江男竟一直要摸她下體。她緊張地不斷撥開手,還說「我尊重你是大哥,不要對我做那件事」,但是對方卻拿出抽屜的菜刀,威脅如果不願發生關係就得死,聽完後立刻回覆,「如果可以選擇,我寧願死」,結果頭部、手臂就遭到江男砍傷,最後被逼迫把內褲脫掉後,因為實在太害怕了,只好幫忙口交。
案件審理期間,江男辯稱,當時小莉一直捶打他,他才會拿起桌上菜刀,以刀背砍她,他有跟對方說要給幾百元跟她發生性關係,「她也沒說話,也沒說不好,她還主動表示要幫忙口交。」此外,江男辯護律師還說,因為該女僅以賣口香糖為生,收入微薄,母親也未給予生活費,確實有因經濟問題而同意與被告性交的可能。
一審法官審酌被告為滿足慾念,以強暴方式逼被害人發生關係,侵害其性自主權,造成其身心受創,雖然被告於審理期間表示願和解,但被害人因受創甚深而拒絕,因此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案上訴到高等法院,法官減刑改判為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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