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伯仲相關弊案二審判刑8年6月+6月 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最高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彰化縣長卓伯源胞弟卓伯仲,涉嫌在在馬英九、吳敦義競選總統時,侵占競選經費,台中高分院二審依商業會計法等3罪,判刑8年6月;另外也在縣政府採購環保袋時,對官員施壓使特定廠商得標,二審也判刑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違背法令,16日撤銷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卓伯仲在2011年,彰化縣政府舉辦2012台灣燈會「龍騰彰化─福運台灣」時,指示彰化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呂姓職員將還沒公告的採購燈會環保袋設計傳送給廠商。另外他在2012年擔任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負責保管輔選經費,但他發現廠商的資金不足,擔心縣府在2012台灣燈會結束前,就沒有足夠環保袋可以發放,因此分3次挪用競選總部經費2381萬元,匯給廠商並要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全案於2013年間爆發,檢調單位搜索彰化縣府等處,並將卓伯仲聲押獲准,全案於當年5月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卓伯仲一審遭判刑9年,上訴二審後,改判刑8年6月,另外還判6月,此部分得易科罰金。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備,調查證據、事實仍有不足,因此將二審判決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進行更審。另外二審判決卓伯仲無罪的部分,一併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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