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聯絡簿鉛筆寫下「被爸爸朋友摸下面」 導師批閱立刻報警

▲▼▲女童,女孩,女童示意圖,性侵,猥褻,騷擾,綁架,家暴,虐待,性虐待。(圖/CFP)

▲男竟對朋友的女兒伸狼爪。(圖/CFP)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少女小花(化名)獨自在客廳時,竟遭父親的王姓友人觸摸胸部,還給100元要求保密,隔了幾個月又被他隔著衣物觸摸下體,當天晚上她在聯絡簿生活札記欄用鉛筆寫下「遭爸爸朋友摸下面」!小花導師隔天批閱後即著手處理。一審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王男判刑1年2月,台中高分院認為他在審理期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當場給付15萬元,因此給予緩刑4年,接受法治教育15場次,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據判決書提到,王男因熟識小花家人,因此平日就經常出入她的家找人聊天,但前年暑假期間的某日晚間,發現小花獨自一人在客廳內,竟趁 她來不及防備之際,徒手隔著衣服,觸摸胸部1下,對方受驚避開表示不要,才隨即停手並要求保密,隔天就交付100元;但他隔幾個月後,又徒手隔著衣物,觸摸小花下體私處1下,直到小花在聯絡簿寫下這件事情,全案才因此曝光。

檢方上訴指出,王男在村里間散布少女父親為了向他揩油而誣陷,此等惡劣行徑均嚴重傷害對方及全家人聲譽,意圖模糊焦點,原審量刑實屬過輕及輕縱,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刑度之判決。

台中高分院審理期間,認為王男利用與小花父親熟識機會,接近小花,使得對方放鬆戒心,影響幼弱心靈甚鉅,且在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仍不知坦然面對司法制裁,否認犯罪以求脫免刑責,惡性非輕,如非小花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和解書中明確表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並給予緩刑宣告,實無獲得任何寬宥之餘地,因此認他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4年,以勵自新,緩刑期間內不得對少女有任何騷擾、接觸或聯絡行為,並接受法治教育15場次,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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