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民代助理關說、收賄小心了!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將各級民代助理納入「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且民代助理範圍包括公費助理、加入助理工會的助理和其他受指揮兼監督的助理。民代助理若向受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以非法定程序的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利本人或者民代,可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出的修法草案原只將「公費助理」納入規範,但經過審查,立委們也將非領公費的「受指揮兼監督的助理」也納入規範,以避免地方的「喬事」助理無法被管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本人或關係人利益的行為,民代助理也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以不循法定程序的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利本人或者民代。違反前項規定者,罰鍰由原來的10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改為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
同時,公職人員明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應即自行迴避,違反者可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監察院、法務部和公職人員所服務單位的政風機關,為了調查可向有關機關和個人查詢,要求提供必要資料,相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有不實的說明,則可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若屢次拒絕,也可按次處罰。
本次修法也將總統、副總統列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適用範圍,並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視同其就任的公職人員,一併適用此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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