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不管好 當心警察上門拘提甚至被通緝!

▲▼ 北市中正橋試槍,檢警拘提李志浩、劉嫌、門妻、曾嫌到案。(圖/記者楊佩琪攝)

▲法界人士呼籲管理好自己的戶籍,以免遭拘提、通緝。此為示意圖。(圖/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許多人離鄉在外工作,久而久之,就忘記要將「戶籍」遷走。法院實務上就經常因為傳票寄到戶籍地,但戶籍地早已無人居住。時間一久,傳票就變成拘提令、甚至通緝令,以至於民眾在不自覺中,就被通緝。法界人士呼籲,民眾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戶籍,定時查看信件,以免被法辦而不知。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指出,《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所以通緝之要件是以被告逃亡或藏匿為前提,而實務上通常係以傳喚、拘提不到者,即視同逃亡或藏匿,換言之,地檢署或法院只要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被告行蹤,在無法知悉被告辯詞,相關事證又不足以直接作起訴或不起訴、有罪或無罪等認定之情況下,即會發佈通緝,以期強制被告到庭應訊釐清案情。

而上開傳喚或拘提之處所,除可明確知道被告另有居所外,否則檢察官或法官向來均以戶籍地地址為傳喚或拘提之地址,一旦戶籍地沒人居住或有人居住但居住者收到傳票不為通知,即可能會使被告不知檢察官或法官因案在找他,而未按時到庭應訊,最後遭到檢察官或法官之通緝。因此,戶籍地之重要性可想而知。

柯博齡進一步指出,但實務上就常見3種人,在戶籍管理上有疏失。1、有的人不加重視,任意將戶籍設在無人居住之處所,卻不定期前往檢視信箱有無任何之文書信件。2、戶籍地雖有人居住,但居住者與設籍者因關係疏離,不加聞問,縱非關係疏離,但因不識字或連絡不到設籍者,而未通知設籍者有文書信件之寄送。3、設籍者因未居住在戶籍地而被房屋所有權人強制將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者。

柯博齡表示,這3種人最常在不自覺狀況下,就被發布拘提、通緝令。所以他呼籲,一定要管理好戶籍,趕緊將戶籍遷至現住地,或遷至一處有人收信且收信者必定通知到您的地方。否則,等到哪天因刑事案件被拘提、通緝,民事案件未到庭被一造辯論而遭受不利益之判決,入伍或教點召未到被認定妨害兵役,相關稅單、罰單、帳單未繳被查封財產強制執行,才來後悔,就為時晚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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