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遭老翁猥褻,事後竟恐懼到連爸爸都不給抱。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樹林區劉姓老翁,2013年間因一名女性友人帶著4歲孫女前來投靠。老翁竟趁照顧友人孫女之際,猥褻幼女下體,以至於4歲幼女對男性心生恐懼,甚至連爸爸都不給抱、不給牽手,輔導1年多才肯讓爸爸抱。一二審均認定老翁犯案2次,判刑4年10月,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改認定老翁犯案僅1次,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將老翁判刑3年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經營彩券行的劉姓老翁與被害女童小花(化名)的祖母為舊識,平日由祖母照顧小花生活起居。2013年9月間,小花祖母與祖父口角後,負氣離家出走,並帶著小花同行。祖孫倆到新北市樹林區找老翁,但因老翁與妻子同住,遂協助小花與祖母在樹林區大安路上,租屋居住。
老翁因此常去探視小花祖母,小花祖母則藉機外出購物,將小花託付給老翁暫時照顧。沒想到老翁竟伸出魔爪,猥褻小花得逞。小花與祖母在1個多月後搬回家中,但小花性情大變,脾氣暴躁,晚上會搥牆洩憤,不許別人提到老翁的事情。甚至連爸爸、祖父要抱、要牽手,都會說:你是男生,要遠離我之類的話語,不給抱、不給牽手。家人追問下,終於發現老翁的惡行,報警逮捕老翁,老翁遭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期間,老翁否認犯行,辯稱是小花家人不滿,才會反咬他性侵。但法院根據社工輔導小花的狀況,以及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諮商結果、相關證人的供詞,認定老翁確實猥褻小花。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老翁犯案2次,判處4年10月。
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由高院進行更一審。但高院更審時,改認定老翁猥褻得逞1次,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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