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要人妻「換個組合」。(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簡姓工程師與江姓婦人發生婚外情,遭吳姓丈夫抓包,於是簽下和解書,約定賠償60萬元,並不得再見面或者聯繫,如有違反則應賠償300萬元!結果,簡男江婦仍持續與江婦見面還問「願不願意跟老公離婚,換個組合?」高等法院認為簡簽立和解書後,仍不知悔改,侵害吳男的配偶權,應再賠償100萬元。
據判決書提到,吳姓男子主張,妻子跟簡男發生外遇,被抓包時就簽立和解書,約定交付和解金60萬元,並應於4個月內更換工作地點,且不得與妻子見面或有任何聯繫,如有違反,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300萬元,但後來2人仍多次共進早餐、午餐,並有擁抱、親吻、牽手等行為,屬違反和解書約定,請求給付違約金140萬元。
簡男則稱,雖有與江婦發生外遇,但是在心生恐懼的情況下才簽立和解書,至於,未於期限內更換工作地點,是因任職公司其他地區並無適任職缺,且吳男請求金額過高,求予酌減。
判決書指出,法官認為簡男是因與江婦外遇,經吳男向警方報案,會同警方查獲,並提出刑事告訴,而至派出所,手銬腳鐐是警方依法所為之人身拘束,非吳男對他有何不法之所為,而「不能直接與對方見面,如果發生違反的情事,要判違約金300萬元」,是經他同意才簽立和解書,且他也未舉證證明吳男對他有為何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之行為,堪認是在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決定而簽立和解書。
另外,江婦證稱,簡告訴她已與老婆離婚,「之後可以一起吃飯,…回公司時,沒有直接回辦公室,車停在地下室,有擁抱與接吻,問我願不願意跟我老公離婚,換個組合,我沒有回答,只說要上班了,最後他給我一個擁抱...」。
最後,高院認為簡男辯解屬避重就輕的卸責之詞,不足採取,足證他簽立和解書後,仍不知悔改,不僅違反和解書約定,顯逾越正當男女情誼之交往,侵害吳男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等狀況後,除了台北地院原判簡男須賠償60萬元後,仍須再賠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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