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副局長蔡麗玲。(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有民眾向媒體爆料,指稱南山人壽2008年發行的一張發行結構型商品的投資型保單,號稱滿10年就「保證保本」,但10年期滿領期滿金,卻發現沒有保本,質疑南山人壽誤導保戶。保險局表示,有密切關注到此個案,保險公司應該依照與客戶簽訂的保險契約履行義務,且要善盡消費者保戶,若未妥善處理,會介入去查銷售面上是否有不當違規等情事。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有一名葛姓男子爆料,2008年南山人壽發行一張巴克萊銀行英國總行發行、連結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的投資型商品,保戶在10年期滿後發現領回的滿期金,比當時所支付全部的保費還少,沒有符合當時販售時「保證保本」的約定,甚至期滿後也沒有通知保戶贖回,以致滿期金直接轉入貨幣型基金,未依約照「最高鎖利」給予獲利。
南山人壽則回應,是保戶誤解本金及最高鎖利的定義,在保單上就很清楚地寫說,「本金」是當保戶在繳交保險費後,會扣除保費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及身故保障等的相關費用後,剩餘的費用才是「本金」。南山人壽再拿去投資保戶指定的結構型債券,因此所謂的「保證保本」中所指的本金,非保戶繳交的全部保費,並強調「沒有違約。」
保險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保險局有關注到這個案子,站在保險局的立場,保險公司要依照跟保戶簽訂的保險契約來履行契約義務,若產生金融消費糾紛,保險公司也要善盡消費者保護來妥善處理,若未妥善處理,保險局就會介入來了解保險公司在銷售面上是否有不當或違規,而針對該張保單契約內容跟銷售時的狀況,保險公司也要對外好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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