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被貼,賓士男擺釘牆反制。(圖/中天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劉姓男子與隔壁車位的賓士車主素來不睦,雙方因停車位問題長年糾紛。劉男去年指控,賓士車主故意在車位間設置「釘牆」,害他下車時左腿被鐵釘刺傷,賓士車主也因此遭判主拘役30天。二審後高雄高分院則認為,劉男停車前就看到釘牆,他卻不願稍微靠右,堅持要把車緊貼釘牆停放,以身試險導致受傷,難歸責被告,加上診斷證明載明劉男僅「擦傷」而非「刺傷」,無法證明與釘牆有關,因此改判賓士車主無罪。全案定讞。
駕駛日產SENTRA轎車的劉姓男子,與同樣姓劉的賓士車主都是高雄市三民區同一棟社區大樓住戶,2人分別使用大樓地下停車場34號和35號停車位,但賓士車主認為劉男平時停車位置與他的車位太近,2人屢次發生糾紛。
2017年3月11日下午5時左右,賓士車主明知劉男停好車後習慣利用34號、35號車位之間的空間出入,仍故意將裝有4排鐵釘的「請勿停車」告示牌放在2車位之間緊鄰34車位邊緣,將尖端朝向劉男車位方向。劉男當天晚上返家,下車時左腿因鐵釘而擦傷,憤而報警處理。檢察官認定賓士車主行為已經涉及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賓士車主去年曾透過媒體喊冤說,自己的車位緊鄰牆壁,隔壁劉男的車位旁則是一塊畸零地,他請劉男停車時稍微往空地靠,中間留寬一點的走道方便彼此,大樓管委會也同意劉男停車時可以超過白線,方便上下車,但遭劉男斷然拒絕。
賓士車主說,他因為上下車困難,又怕愛車被撞倒,只好放上告示牌和隔壁保持距離,他一開始在告示牌上包覆保麗龍防撞,未料劉又橫停腳踏車、機車正對他的駕駛座,他覺得被挑釁,才會加裝鐵釘反制。賓士車主說,「我放釘子,他寧願從副駕駛座爬進去,也不願倒車入庫從另一邊上下車,正常人會這樣嗎?」
一審認定,賓士車主故意將銳器擺在停車位處,極有可能造成劉男受傷,且賓士車主在審理過程中也承認「碰到鐵釘當然會受傷,鐵釘是嚇阻作用」,有不確定傷害故意,因此判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賓士車主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調查,雖然賓士車主確實有不確定傷害故意但他平時將車開走後,為了防止他人佔位,都會以機車或腳踏車放在自己的車位,返家停車會先下車移開機車、腳踏車,勢必會先發現「釘牆」危險物品,且他的車位右側還有很大空間,為何不願稍微調整停車位置?
劉男二審時堅稱,自己停車絕對不願意違規超出白線,但同大樓住戶卻證稱,劉男常將車子停出停車格外,住戶也曾建議他把車子往右側空地挪,但他怎樣都不肯。法官檢視現場照片,發現劉男車位前還停放機車,導致其車尾超出停車格,可見他平常就沒有遵守車位界線的習慣,此次卻明知有危險物品的情況下還堅持靠近,等於是明知有危險仍「以身試險」,難歸咎他人。
另外,診斷證明書上載明劉男傷勢為「左小腿擦傷」,無法證明他就是被釘牆刺傷,加上他報案時提供的「受傷照片」也是包紮紗布後才拍攝,根本無法判斷傷勢為何,且大樓監視器存檔也已經被覆蓋,無法取得畫面,因此認定證據不足,改判賓士車主無罪。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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