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用白話寫判決 裁判書不該是天書

▲▼法官,判決書,司法,法槌,法庭。(圖/達志示意圖)

▲現行裁判書中存在許多文言文用法,讓人不易理解,也讓司法不親民,民眾甚至對司法產生誤解。(圖/達志示意圖)

司法改革是蔡英文總統的重要政見,為了實現承諾,蔡總統於去年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洋洋灑灑列出上百項改革議題,其中能讓民眾最直接有感的項目,莫過於判決文書白話文。因此,司法院最近隆重推出判決文言文警示系統:在法官寫判決的時候,如果系統偵測到法官使用了艱澀難懂的文字,系統就會自動識別變成藍底白字,並顯示白話的替代語詞,希望可以讓法官的用字遣詞更貼近社會。

我國過去強調中華文化法統地位,在公文書寫作上也堅持文言體例,如果翻閱早年的政府公文,就會發現當年政府公文多半以文言體例寫作,法院也不例外,因此司法文書早年以文言體例寫作,而寫作風格隨著時代推進而轉為文白夾雜,但裁判書中仍存在許多文言文用法。

曾有法官整理裁判書中常見的文言用法,然後將其綜合串連為「訊據,伊所述理由,跡其所為,尚非無據,容非無疑,然似無不合,尚非全然可採,上揭伊之立場洵堪認定;次按,前開渠等立場迥不相侔。準此,參諸上開所附證明在卷可稽,若合符節,所辯非有理由,且伊坦承不諱,自無庸再予宣告,併此敘明,爰量處……」,這些用語不僅不易理解,令民眾讀來一頭霧水,更糟的是,艱澀難懂的用語讓司法不易親近,民眾自然難以信賴,甚至經常對司法產生誤解。

對此,司法院早於72年就推出「刑事訴訟文書格式及其製作方法」,要求判決文字務求簡明,要求法官避免使用艱深晦澀、模稜含糊、舊日衙門化之語句或其他不適當之成語,並應淺顯明確,使當事人易於了解。86年,司法院更成立「司法院裁判書類用語通俗化研究小組」,並完成《裁判書類通俗化範例彙編》兩冊。

迄今裁判書中雖然文言比例已經大幅下降,但如前述,當代的司法文書仍充斥許多難以理解的文言用法。台灣使用文言文的司法文化也揚名海外,澳門法制局在分析兩岸四地法律用語的報告中指出,台灣法律用語帶有濃厚的文言色彩,並保留許多現代漢語中不使用的舊詞彙。

裁判書類通俗化的推動成效迄今不彰,原因不難理解,因為寫作是非常個人的事情,敘事手法及寫作風格涉及法官個人的文學素養,況且司法圈長年以來的寫作文化早已習慣高來高去,突然要求法官捨棄文言字眼不用,將「被告所言尚非難謂無理由」改為「被告所述並無道理」,等於要求法官在寫作上搞叛逆,有如狗吠火車,以自己力量對抗積習已久的司法書寫文化。

此外,裁判書除了敘事的段落外,法官也必須經常引用最高法院過去案例的見解,而有許多最高法院的判例可追溯到民國40、50年代,甚至更久之前。例如最高法院有一則民國39年的判例,處理的是家暴離婚議題而引用迄今,是這樣寫的:「僅因於家室勃谿,致行為偶然過當,未能即指為已達於虐待之程度者,尚不能構成離婚之原因。」其中「勃谿」(編按:爭吵)一詞現今已無人使用,但每當法官要引用這則判決的時候,就不免為保留全文,讓文言用法不斷傳承下來。

事實上,許多法官並不排除白話文判決書,但是因為台灣司法過勞情況十分嚴重,每位法官每個月需要撰寫的判決書恐有40~60件之間,要求法官以文學創作方式,為每一篇判決書認真思考白話清新的撰寫方式,實際上恐不可行,因此白話文判決書的推動,有很大成分來自於技術上的困難,而司法院推出的文言文用語警示系統,相信能為法官節省不少的時間,成效如何,令人期待。

筆者也期盼司法院進一步為法官製作白話文判決例稿,甚至彙整在判決中經常援用的法律見解,將文言文法律見解改寫為白話文,由上而下帶頭引領基層法官改變寫作風氣。司法院各廳近期亦有召開司法文書通俗化小組會議,將白話文判決例稿列為重點工作,筆者也參與幾場討論,十分期待判決書白話文未來的發展。

唯獨令人擔憂的是,法官本身是否有意識到文言文判決書確實會造成民眾閱讀困擾?是否讓民眾不易理解?判決白話文議題在網路上討論的火熱,不少法官投書指出判決書涉及法律專業,認為民眾看不懂是理所當然之事,甚至有法官以識字率譏諷看不懂判決的民眾,認為民眾應該求助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不應將責任加諸在法官身上。因此判決書白話文的推動,最終難關仍在於法官是否意識到自己的判決很可能會扭轉當事人的一生。即使當事人學識淺薄,但以筆者擔任律師的經驗,從沒遇過輕忽判決書、不願意逐字逐句詳讀判決理由的當事人。如果判決白話文能夠落實,將是法官給人民最後的溫柔。

▲▼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律師、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東吳法研畢。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法律熱門新聞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