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8年前出廠的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最高車速不得逾每小時90公里。(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交通部今(29)日預告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四草案,受到檢測安全法規不同影響,為加強大客車安全管理,因此明訂88年6月30日前出廠的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時,最高車速不得逾每小時90公里。
交通部說明,有鑑於近來幾起重大遊覽車事故,社會各界反映大客車安全管理法規應持續精進,88年6月30日前出廠的大客車,由於當時登檢領照時尚未要求應通過「傾斜穩定度」及「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等安全法規檢測。
但自87年起推動實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採與歐盟、日本及澳洲等大多數先進國家的政府(強制)認證制度,車輛安全法規均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並逐年增加審驗車種及相關車輛安全法規。交通部說,車輛安全法規推動實施過程中有不同年期導入的差異性,因此應有以法規差異性分級分群管理的必要。
考量到行車速度影響行車安全,交通部經檢討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限制88年6月30日前出廠的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最高車速不得逾每小時90公里。
▲為加強大客車安全管理,交通部修法規定88年以前出廠的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時,最高車速不得逾每小時90公里。(圖/記者季相儒攝)
另外,這次參考國外對於一定車齡大客車管理機制的精神,也增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四,要求國內出廠年份屆滿15年遊覽車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申請遊覽車車輛安全查驗者,除應依本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實施檢驗外,並依規定完成查驗及繳交證明文件以維護該等車輛行駛安全,使民眾安心搭乘。
包含底盤安全檢修查驗,應由原底盤製造廠或其代理商或其指定汽車修理業者進行底盤全面安全檢修及繳驗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出具6個月內之審查證明書。車身重新打造查驗,應繳驗已取得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檢測基準審查報告之汽車車體(身)打造業者出具6個月內已重新打造車體之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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