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監獄長期以來人滿為患,亟待執政當局發揮政治智慧解決,並改進矯正實務運作之缺失,實現維護人權的理想目標。(圖/視覺中國CFP)
刑事法制問題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環,其中有關罪刑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其矯正實務現況缺失,涉及監獄塞爆的困局,值得政府主管部門探尋化解之道。
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三位人權工作者合著《監獄真相大揭露》一書,內容豐富地向社會揭露了不為人知的監獄內幕。現行矯正實務之運作,如何發揮教化受刑人的效果,特別是監獄塞爆乃國家之恥,各方皆應予以正視!
我國的監獄長期以來人滿為患,主管機關還要擴建監獄、增置設備,廣大人民的納稅錢花用在此,實在是不值得!問題到底出在哪裡,又該如何解決?這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課題。
有個案例:在台灣因酒駕撞死送報生而潛逃回國的英商林克穎,我政府向英方要求引渡,蘇格蘭高等法院於2016年9月裁決不予引渡,理由是「台灣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我國監獄的負面形象傳遍國際。
從「人口監禁率」觀察,也就是國家人口每十萬人中有多少人在監所中監禁,我國較諸鄰邦的日本大約高五倍,較諸南韓高出三倍,這在矯正機關是有資訊可稽的。然而,我不相信台灣人竟會比日本人、韓國人這麼會犯罪,而且差距如此之大!
推究其原因,不妨從下列幾個面向去思考:第一是「無罪判有罪」,也就是冤獄;第二是「輕罪判重刑」;第三是「可宣告緩刑而不宣告」;第四是「該判死刑而不判」,卻用無期徒刑取代死刑。最近又傳立法院要再修貪污治罪條例,增列「準賄賂罪」的罪名,這些都是司法實務運作及刑事法制設計所牽涉到的問題。
所謂冤獄,就是誤判,某人並未做這個犯罪行為,法院卻引據有明顯瑕疵的卷證資料而判有罪;其事實認定,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我國司法史上著名的「蘇建和案」即是一例。甫於5月8日上任的檢察總長江惠民於就任時宣稱,要致力平反冤獄的職責,值得各方予以肯定。
輕罪判重刑的問題,緣於2006年的錯修刑法,把「連續犯」、「牽連犯」的法條廢掉,要一律用「數罪併罰」的方式科刑,又把「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的刑度上限,從原來的20年,提高到30年,完全無視刑法所定的犯罪類型本有「質」與「量」的概念區別。舉例而言,竊盜罪的「質」就不比殺人罪,所以即使「量」(次數)再多,也不應判比一個殺人罪重。如今,刑法的錯修就破壞了這個法制原理,以致造成「輕罪判重刑」,且又增加偵審的人力負擔,卻沒達到司法正義的目標。
有些被告是初犯,犯罪危害性不大,若判2年以下的徒刑,法院本可依據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即便是「法定本刑」較重的案件,然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法院亦該引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判2年以下之刑而予宣告緩刑,也就是在「情輕法重」的情形,「緩刑」之宣告可兼顧法與情,法院自當善加審酌適用。
至於針對「最嚴重之罪行」,例如殺人罪,特別是受害者不只一人,或隨機殺人,受害者完全無辜,其手段殘酷,國際人權兩公約也不反對判處死刑。然而,目前法院老是用「被告尚有教化之可能」,免其一死,而以無期徒刑代之,這不但對無辜的受害者不公平,且人民納稅錢被用來養惡徒一輩子,又占用監獄空間,也增加獄政管理的困難。至於已判死刑確定者,若已窮盡平反之途而不可得,就該儘速執行。
監獄人滿為患乃是國家之恥,台灣的國際形象還因而受累,亟待執政當局發揮政治智慧,於司法改革對症下藥,早日謀求解決,並且改進矯正實務運作之缺失,實現維護人權的理想目標。
▼由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三位人權工作者合著的《監獄真相大揭露》,揭露不為人知的監獄內幕。(圖片提供/永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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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彬,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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