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貪污法官林德盛,收賄170萬竟獲判無罪。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花蓮高分院前法官林德盛,犯下多起貪污收賄案件。其中他2005年間,審理一起毒品案件時,被告家屬透過關係,轉交170萬賄款給林德盛,林德盛當場微笑點頭收下,第二天就裁定讓被告具保停押。一審重判林德盛13年,案經上訴,高院31日二審宣判,逆轉改將林德盛判處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德盛在2004年底收案審理李姓被告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李一審遭重判14年,被羈押在看守所中。但因罹患重病,亟欲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李姓被告妻子透過簡姓友人,先找上跟林德盛關係良好的何姓仲介,約定在花蓮市府前路稅捐稽徵處羽球場停車場會面。簡姓友人與何姓仲介兩人坐上林德盛的車輛後,何姓仲介說明李姓被告重病,希望林德盛幫忙交保。林德盛點頭微笑,簡何2人離開車輛,第二天,李姓被告就獲得交保。
因此花蓮地檢署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對林德盛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林有罪,重判有期徒刑13年。案經上訴二審花蓮高分院,但林德盛聲請移轉管轄,改由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審理,全案於31日宣判,逆轉做出無罪判決。
高院無罪理由中指出,林德盛始終否認收賄,本案行賄的證人何姓仲介,因案遭通緝後,2013年返國才遭逮捕,並指稱受簡姓友人之託,交付賄賂170萬元。而簡姓友人也供稱,乃因何姓仲介說可以170萬元處理,才會給錢。但高院認為,究竟是何姓仲介自稱可以打通關節,並主動要求交付金錢,或是被動受託轉交賄款,說法明顯不同;且因何姓仲介在本案中有遭判刑的可能,與林德盛間存在重大利害衝突,應該要有其他證據資料可以補強他的證詞,而不能僅憑單方說法,認定林德盛受賄。
另外高院也認為,根據李姓被告因生重病而聲請交保的歷程來看,林德盛處理其交保聲請之具體作為,並無故意刁難或異常之處;且檢察官所提的其他證據,也不能證明林德盛收賄。因此本案在兩名證人就為什麼選擇何姓仲介作為轉交賄款對象的原因事由部分,相互指證矛盾;再加上何姓仲介可能因此遭判刑,而與林德盛存在利害衝突。所以在沒有其他補強證據的情況下,高院認為,不能只依何姓仲介在事件發生超過8年之後的單方指證,認定林德盛犯罪,故改判無罪。
林德盛涉及多起案件,先前他收賄100萬元,將一審重判20年的被告,在他手上改判無罪。這部分經檢方起訴後,一審重判10年半,二審改判10年,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目前在高本院進行更一審。另外他也犯下洩密罪,去年9月間遭判刑1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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