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方法院1日宣判,國產局長洪寶川等3名公務員遭求處重刑。(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記者邱中岳/台北報導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為了開發陽明山七七行館,向國有財產局承租並購得土地,當時國有財產局長洪寶川明知劉資格不符,卻要承辦股長張智傑、課員廖益群違法護航,士林地院1日判決表示,洪寶川知道劉政池是劉政鴻的弟弟,才未依法處理,依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洪寶川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而張智傑、廖益群則處5年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
判決指出,劉政池為了開發七七行館計畫,先買了泉源段的2棟建物,並在1998年向國有財產局(國產署前身)承租土地並進行分割,洪寶川擔任國產局北區辦事處長,當時指派勘測課前往勘查。但勘查結果發現,劉正池承租範圍超過「單一承租人最高20公畝」的法規限制,理應駁回承租。
但洪寶川考量劉政池的背景,要求管理課核定承租,管理課隨即依指示簽核辦理,經過洪寶川批示後出租。士林地院開庭時,洪寶川並不認為有包庇嫌疑,解釋這是「便民服務」,但張、廖2人則表示「長官指示」,才會加速同意劉政池申購案。
而劉政池當時將土地所有權贈與他人,又以女兒名義向國產局北區辦事處申購陽明山土地,但礙於法令規範,要由陽明山管理處核定具合法建物證明才能申購國有地,所以洪寶川接獲劉政池陳情,在2005年11月與張智傑聯繫,只是下屬廖益群詢問陽明山管理處人員,製作不實的公務電話紀錄准許劉政池申購土地,最後劉政池以4千5百4十3萬元購得國有土地。
儘管劉政池明知承租、申購土地不符法律規定,但並未有被告等人有資金往來,所以難認有犯意聯繫,法官審酌,3人擔任公務員應該忠心努力,依法綠命令所執行其職務,但3人自始自終都不認罪,難認有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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