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者在旺角豉油街一帶焚燒雜物。(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本報訊
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31日對10名參與旺角暴亂的人員判刑,他們分別涉及暴動罪、刑事毀壞罪等罪名。其中,刑期最高的被判4年3個月監禁。
旺角暴亂期間,有11人在旺角圍攻警務人員及警車,共造成數十名警員受傷及一輛警車損毀。事後,特區政府律政司對上述參與暴亂人員提起訴訟。該案於2017年6月開審,11名涉案被告分別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毀壞等罪名,1人在提訊期間潛逃。香港區域法院5月2日對上述人員進行判決,其中9人被裁定暴動罪等罪名,1人被裁定刑事毀壞罪。
2016年2月8日晚至9日淩晨,數百名暴徒與警方爆發嚴重衝突,造成100多人受傷,其中大部分是警務人員。香港警方在旺角暴亂後拘捕超過90人,特區政府律政司陸續對參與暴亂的人員提起訴訟。之後,多名旺角暴亂參與者被定罪及判監。2017年3月至今,香港法院已判處近20名暴徒暴動罪成立。(新聞來源:新華社港台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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