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鄰居15歲女兒」回家指侵被逮 色男喊冤:是她自己脫的!

▲▼▲女童,女孩,女童示意圖,性侵,猥褻,騷擾,綁架,家暴,虐待,性虐待。(圖/CFP)

▲陳男明知被害人未成年,竟然還將人帶回住處指侵得逞。(示意圖/CF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前年6月間,竟然將同一社區的15歲少女小美(化名)帶到住處內,進行撫摸胸部、指侵得逞,最後以3450元當作性交易費用,甚至還對女方說,「不要跟媽咪講。」桃園地院近日依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將他判處1年4月徒刑。

小美指控,自己每天都會到中庭玩,當天只知道被告住在別動1樓,對方湊上前詢問「要不要出去玩」,拒絕之後,被告又以糖果引誘,因此就上當跟著陳男回家,「阿伯帶我到他的房間,阿伯摸我的胸部,叫我躺在他的床上,脫我的褲子和內褲,用手指頭摸我尿尿的地方還用手指插進去,我覺得很痛,後來還塞給我2000元,叫我不要跟媽咪講」;事後,因為不敢反抗,便自己走回家。

對此,陳男坦承知道小美就讀國中,也有將女方帶回家給予3450元,但強調有對價的性行為,「是她(小美)自己脫的衣服,她到我海湖東路住處,就說要去小便,出來之後就沒有穿褲子」,甚至還辯稱,當天根本沒有撫摸到對方的身體。

法官認為,被告明知被害人年少,為滿足自身性慾,對身心發展均未臻成熟的少女犯行,造成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加上女方表明希望本院從重量刑,因此依法判處1年4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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