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逃逸外勞雇主放水「免罰10萬元」 嘉義警遭判6年

▲▼錢,現金,鈔票,銅板,金融,債務,理財,開銷,買賣(圖/記者周宸亘攝)

▲警員護航放水,雇主免去10萬元罰款。(圖/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嘉義縣警察局一名負責非法外僑、外勞之查緝等外事業務的吳姓警員,被控與同仁合力抓捕在KTV坐檯陪酒的兩名女逃逸外勞時,竟未將幕後王姓雇主移送調查及裁處,也沒有通知到案說明,而是請嘉義專勤隊將2名外勞辦理遣返出境作業,讓雇主至少免去10萬元罰鍰。台南高分院近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吳姓員警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

據判決書提到,分局當時接獲線報,指稱王姓雇主涉嫌容留2名外籍女性逃逸勞工,並媒介女性逃逸外勞在雲林縣水林鄉的某鐵皮工廠充作之KTV店內從事陪酒、唱歌等非法工作,全案由吳姓警員承辦,規劃進行現場查緝取締任務。

而吳姓警員趕抵查獲地點時,王姓雇主即透過關係、聯絡當時現任議員的張姓助理到場關心,張姓助理見在場查緝吳姓員警為舊識,於是打探該次查獲僱用非法女性逃逸外勞有關事宜,經製作完警詢筆錄後,明知王姓雇主有媒介逃逸外勞在工廠KTV店內從事坐檯陪酒,即應將他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部分,移請雲林縣政府進行相關之調查及裁處,但他卻未通知他到案說明,也未移送主管機關進行裁處,反而請嘉義專將2名逃逸外勞辦理遣返出境作業,使王姓雇主因而獲得減少財產損失之不法利益至少10萬元。

判決書指出,案經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偵查後起訴,最後,台南高分院駁回吳姓警員上訴,依貪污圖利罪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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