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身分證產生器程式,檢察官認有觸法之虞。(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越來越多網站要求網友需以真實身分登錄資料申請會員後,才能進一步使用網站所提供的服務。但部分民眾為了避免個資外洩,或洩漏真實身分,往往不願意在網站留下真實的身分證字號或個人基本資料,為了解決想使用網路服務卻又不願意留下真實身分證字號的網民們的困擾,網路逐漸出現由各種玩家們所撰寫的「身分證產生器」程式,只要使用者依一定程序執行,該程式即可跑出一組號碼,讓網友通過身分證字號驗證,但其實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刑法。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指出,使用「身分證產生器」程式而出現的號碼,就是刑法第220條規定的「準文書」。刑法2005年修正時,鑒於電腦網路之使用,已逐漸取代傳統之生活方式,而所有電腦資料皆經由電磁紀錄之方式呈現,電磁紀錄有足以表徵一定事項之作用(諸如身分或財產紀錄),則偽造或變造電磁紀錄,即可能同時造成身分或財產上之侵害,嚴重影響電腦網路使用之社會信賴或電子商務交易之安全等等,故將之列為保障的範圍。
因此,當民眾在電腦上鍵入使用者名稱、密碼等資料經驗證後,接受其後續之指令,而該等指令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例如下標購買、或使用網路遊戲中遊戲角色丟棄寶物供他人拾取等,且在磁碟或硬碟上儲存,並留有紀錄以供日後憑查、核對,此種電磁紀錄即為法條所稱的準文書無疑。所以當網友使用這個程式,輸入假的身分證號時,就已經有觸犯「偽造準私文書罪」的刑責。
此外,柯怡如解釋「身分證產生器」的原理,只是仿照我國國民身分證號碼編排的邏輯由程式執行編碼,並沒有過濾或篩選的功能,也就是該組編碼可能已經確實配發由他人使用或使用者已經往生但未經註銷,所以輸入該組編碼的行為,可能已經冒用了他人身分而不自知。另縱使該組編碼確實未經配發給真實世界中之自然人,也別鬆口氣。因為刑法上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目的,重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即已成立,就算被冒用名義之人業已死亡,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
她進一步指出,最常見的違法狀態,就是使用台鐵網路訂票系統。倘若民眾在訂票系統中鍵入由「身分證產生器」之號碼而進入訂票系統,並輸入乘車日期、車次及預約票數等訂票資料,表示訂票之意而偽造該等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再將該電磁紀錄傳送至訂票系統訂購車票,致網路訂票系統誤認確有此身分證號之人有意訂購火車票,而隨機由電腦系統自動產生預約訂票編號(代號)完成訂票程序。因此種以不實證號預訂車票的行為,已足以影響台鐵訂票系統運作的正確性,所以不論訂票後有無取票,民眾的行為都已經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柯怡如最後呼籲,只要使用不實身分證號,不論是在網路上訂票、加入網路論壇發表言論、把玩網路遊戲,或是加入網路賣場會員進行購物等,除在鍵入資訊時已觸犯「偽造準私文書罪」外,使用者又透過網路將該準私文書傳送至網路管理端匯集儲存,均足以生損害於相關網站對於會員管理之正確性,都有可能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在此呼籲民眾千萬別因一時好奇嘗試而誤觸法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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