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鎮長陳其德收賄助人偷渡,判刑定讞。(圖/翻攝自陳其德臉書)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金門縣金沙鎮長陳其德,在2012年間擔任刑警時,收取賄賂28萬元,協助友人的女兒違反限制出境禁令,偷渡到中國大陸。最高法院審理後,8日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1年、褫奪公權6年,全案定讞。
陳其德在1993年分發到金門縣警局,2001年調任刑警隊擔任偵查佐,2014年因涉他案遭免職。而他參選多次才選上鎮長,但因本案遭到羈押後,金門縣府已另外指派公務員,代理鎮長職務。
判決指出,在大陸廈門飯店擔任董事長特助的吳姓女子,因涉詐欺案遭限制出境。2012年8月間,吳女因急著要到大陸工作,透過媽媽找上陳其德,約定以28萬元的代價,讓吳女偷渡。當年9月間,陳其德收下賄賂後,安排吳女入住金門縣警光會館,再讓吳女搭乘海釣船偷渡至大陸廈門市大嶝島,再轉往廈門。
2014年底,吳女因罹患胰臟癌,循「小三通」管道自廈門返國就醫,但她抵達金門時,遭移民署查出她無出境紀錄,報請檢調查辦。金門地檢署偵辦後,將陳其德提起公訴,一二審法院均認定陳其德有罪,均判刑11年、褫奪公權6年。
其中二審金門高分院,審酌陳男職司犯罪調查、擔任刑警一職,本應戮力從公,忠實執行法律所課予之任務,始不負國家之栽培及人民之期望;竟為圖個人私利,明知吳女欲偷渡出國,不僅不加勸阻,反違背職務安排其偷渡出境而不予查緝並收受賄賂,深辱官箴清譽,嚴重敗壞公務員風紀,犯罪所生損害非微。且犯後竟不思悔,一再飾詞狡卸,其行甚非,應予嚴正非難,故判刑11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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