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被發現身上有電擊棒,挨罰2000元。圖為示意圖,與本新聞人物無關。(圖/記者李毓康攝)
社會中心/基隆報導
一名高姓男子5月14日深夜騎車時,因車速太快遭巡邏警員攔下盤查,還被發現身上右側口袋藏有1支電擊棒,因此遭移送法辦。基隆地方法院認為,高男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2000元,並沒收電擊棒。
法官審酌高男未經許可攜帶電擊棒1 支,是因騎機車速度很快,剛好被遇警方發現攔查,而在身上右側褲子口袋內發現電擊棒,應認危及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但尚未傷人或做出其他非法用途,且坦承持有攜帶電擊棒,犯後態度甚佳,於是處罰鍰2000元。
根據行政院規定,「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的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屬於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而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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