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包租公殺妻後假自殺 改判14年遭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大法庭。(圖/翻攝最高法院官網)

▲內湖包租公殺妻案,今遭撤銷發回更審。上圖為最高法院大法庭。(資料照/翻攝最高法院官網)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區一名包租公,2016年底疑似酒後與妻子爭吵,竟持水果刀狂砍妻子頸部多刀,殺死妻子後,又自刺左胸,最後獲救。一審將他判刑8年,二審改判14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後,認為本案認事用法有違誤,11日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本案發生於2016年11月中,李姓男子靠著父親留下的土地與建商合建、位於內湖的一處華廈,李家分得一半住戶,李男靠著收租金過活,沒有另外找尋工作。他與大3歲的妻子在2010年結婚,但婚後感情不睦,經常爭吵。案發當天晚間,李男酒後與妻子大吵一架,隨後持水果刀砍殺妻子頸部多刀,並自行打電話報警,在警消人員到場前,李男又持刀自捅左胸。而警消李男家人雖聽見爭吵、尖叫、哀號聲,但無法進入屋內。李男哥哥從後陽台爬入屋內後,赫然發現弟弟與弟媳雙雙躺在血泊中,隨即開門讓警消進入,顏女送醫不治,李男則撿回一命。

案發後李男遭檢方聲押禁見,但一度獲得法院無保釋放,經抗告成功後,順利收押李男。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士院依照三總的精神鑑定報告,認定李男確實因此失去辨識能力,一審因此減刑,僅判有期徒刑8年、施以監護3年。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2月間宣判,雖認定李男犯案時失去辨識能力,但高院認為他乃是預見會犯案而喝酒、吃藥,屬於自陷於失去辨識能力狀況而犯案,依法不得減刑。另外發現,他於案發前半小時,還傳簡訊給女兒;本案警消人員抵達現場後,李男因無路可跑才會出現自殘舉止,藉此減免罪責,高院因此改重判他14年。

全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對被告喝酒時有無預見可能、酒後殺人的行為,並未明白認定,證據亦不足以供被告有此項預見可能之證明;另依卷內資料,李男案發前有長期在精神科之就診紀錄,則案發時飲酒前,其精神、心智及辨識能力是否健全?其飲酒時,是否有預見酒後有殺人之可能?因此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採證違法及理由不備之違誤,11日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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