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男指侵女工讀生,二審遭判刑。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達志影像)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樹林區某運動用品店阮姓男員工,2015年間利用單獨與女工讀生在倉庫獨處的機會,手指性侵得逞,女工讀生事後告知母親,報警處理。而阮男遭捕後,辯稱對方常藉機偷懶休息,挾怨報復;又說自己瘦小,與女方體型相差不大,不可能侵害對方。高院不採信,二審將阮男判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犯案的阮男當時26歲,而被侵害的女工讀生薇薇(化名)當時僅17歲。阮男為運動用品店的正式員工,薇薇則是在2015年5月間,才到運動用品店打工。當月月底,下午4時30分許,阮男與薇薇同在4樓倉庫整理衣服等商品,阮男見四下無人,惡向膽邊生,伸手對薇薇性侵。過程中薇薇雖然大叫「不要這樣」,但仍被阮男得逞,阮男事後一再告誡薇薇不能將此事說出,薇薇下班後告知男友、母親,阮男因此被捕,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阮男判刑3年6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阮男否認犯罪,辯稱薇薇常藉機偷懶休息,被其他員工叨唸,所以挾怨報復;而兩人當時僅聊到感情的事情,也講講同事間的八卦,但沒有性侵。另外律師也說,阮男身高165公分,體型瘦小,薇薇身高160公分,兩人身材相差不大,阮男沒有能力性侵薇薇。
但薇薇在高院作證時指出,兩人當時在整理商品時,阮男就色瞇瞇的看著她,不斷看著她的內褲、又翻開她的短褲褲管。最後阮男伸手性侵得逞後,手上還沾著薇薇的體液,阮男就把手往旁邊的箱子上抹,並叫薇薇不能講出去,以免事情鬧大。另外高院也調查其他證人供詞,認定阮男確實性侵,成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
高院審酌阮男為逞一己私慾,對當時年僅17歲之薇薇強制性交得逞,造成薇薇身心受創;犯罪後自警詢、偵查以迄審理終結止,阮男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亦未與薇薇達成和解或表達歉意,態度不佳。高院因此駁回檢辯雙方上訴,仍處阮男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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