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迷昏越女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翻攝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彰化縣台商黃聖財(64歲),與越籍女子何翠玲有債務糾紛,2015年9月間夥同友人陳濬承(43歲)搭機赴大陸廣東地區,假借談生意約出何女,迷昏何女劫財,並棄置山區。何女清醒後,報警處理,返回飯店後又昏迷,最後不治。黃男二審遭重判15年、陳男12年,但最高法院審理後,14日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本案發生時引發越南媒體大幅關注,由於死者的林姓前夫事業龐大,且在台、越兩地都有配偶,死者被視為小三,越南警方一度認為前夫買凶殺人,後來證實是死者遭人設局。
判決指出,何女因管理前夫的茶葉事業,而與黃男認識。案發當天,黃男、陳男以介紹生意為由騙何女到中國廣東碰面,2人趁何女坐計程車時,拿出一罐摻有安眠藥(zolpidem)的飲料,誆騙何女喝下後可以補血,何女不覺有異,喝下後就陷入昏迷。2人再驅車載何女到東莞市郊區山間小路丟包,洗劫何女身上500萬越南盾(約台幣7000元)、手錶、戒指、白金鑲鑽、銀行卡及手機等財物。2人第二天隨即循小三通返台。
何女昏迷12小時,直到隔日6時許才醒來。但她發現自己躺在路邊,隨身財物及穿在身上的內褲不知去向,何女隨即報警處理。但她製作筆錄後返回飯店休息,當晚便覺身體不適送醫急救,2天後終因過量安眠藥,導致多重器官衰竭不治。大陸公安單位鎖定黃陳2人涉有重嫌,函請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協助辦案,台灣警方逮捕2人,並提起公訴。
一二審均認定2人犯下「傷害致人於死罪」,將黃男重判15年、陳男12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對於上訴人等將何女載往上開處所棄置之遺棄行為,置而不論,且對何女於遭棄置時所受之傷害,究係如何造成?上訴人等之傷害與遺棄行為致何女於死,應如何論斷?另外最高法院也認為,本案似有強盜殺人罪之疑問,但原審未予釐清並剖析明白,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因此最高法院14日將二審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