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他們的基本人權仍應受到保障。(圖/記者屠惠剛攝)
監獄人權向來是較受忽視的人權實踐與保障之標的,「穿著囚衣的國民」在大多數「不穿囚衣」的社會大眾心目中,恐已被烙上「作奸犯科」的印記。故其基於國際人權規範及普世人權價值所應享有的人道處遇,便極易遭受漠視。
由永然文化所出版的《監獄真相大揭露》一書,詳實揭示我國獄政、矯正及受刑人權的實況,凸顯監獄人權仍是台灣與國際人權接軌的缺口。本書無論是第四章強調當前監所矯正教化成效不彰;第五章指出立法部門延宕修正《監獄行刑法》的怠惰;第六章對假釋之行政救濟緩不濟急的針貶;第七章對僵化外役監作業的憂心,乃至於第八章大聲疾呼修正過時之矯正執行法規、落實矯正執行分類、檢視監獄人員配置、提升管理人員之人權素養等等,皆為一針見血的觀察及暮鼓晨鐘般的建言,更深刻揭露我國獄政的缺失及與普世標準的差距。
我國自2009年12月10日即已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更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是故公政公約第7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分別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以及該公約第21號一般性意見第2點所明載:「……公約第10條第1項適用於根據國家法律和公權力而被剝奪自由並被關在監獄……收容所或矯正機構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人。締約國應確保在屬其管轄的所有受拘禁人的機構和設施內遵循該項所規定的原則」,第5點並解釋締約國應報告適用關於犯人處遇之聯合國標準(《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保障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羈押或監禁的人的原則》、《執法人員行為守則》等等)的程度;加上第7點進一步指出,締約國應說明「是否已在負責喪失自由者的管理人員的指示和培訓中貫徹了各項適用的規定,並列明此類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是否嚴守這些規定。還應具體指出,被捕或遭羈押者是否可以知道這類情況,是否可以利用有效的法律途徑,使其能確保這些規則得到遵守,確保在規則遭蔑視時可提出申訴,並在受到侵害後獲得充分補償」。
以上這些洋洋灑灑的國際規約條文或解釋,早已具有我國內法之效力。但若將之對照本書各章對在地監獄人權的檢視,其實我國部分獄政相關法規、公權力部門及人員之諸多既有「作為」或「不作為」,恐已有違法之虞,而亟待改善及自我「矯正」。
無怪乎2015年要將英商林克穎引渡回台服刑失敗的主因,便在於英國法庭多數意見認定台灣的監獄環境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使受非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懲罰」之實質風險,縱使台灣宣稱將提供林克穎符合公約的環境,但台灣監獄超收受刑人及管理教化人員不足等問題仍無法改善。
此外,2015年2月,高雄大寮監獄6名重刑犯挾持典獄長為人質,並提出包括保外就醫、假釋、獄政、三振法案等5點聲明,亦凸顯台灣矯正工作的長期缺失與沉疴。而2016年4月,最高法院針對鄭捷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件進行量刑辯論,鄭捷所提聲明中亦直言「矯正署」為「懲罰署」,受刑人所從事之高勞力、低智商的工作,將無法重返社會。或有論者認為前述三例,若非英國法院偏袒本國公民、刻意醜化台灣獄政,不然就是「作奸犯科」之徒所言不足採信,但相信讀者閱覽本書後,應會有所省思而改觀。
人權保障與實踐的不斷進步與完善,實為台灣引領華人社會的文明指標,更是我方仍能自信與對岸分享的少數軟實力之所在。監獄人權的檢視與提升,可說是在地人權與國際接軌的重中之重,亦是本書的精要洞見及鉅大貢獻。
▼《監獄真相大揭露》揭露監獄真相,期許台灣能全面檢視監獄人權,與國際人權接軌。
●周志杰,中華人權協會理事,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經所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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