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收容人覺得自己在監獄活得像個人,教化工作才有機會去落實並改變。(圖/記者周宸亘攝)
很多人都有一個刻板的印象,認為到監獄服刑是吃免費的大鍋飯,由國家編預算養收容人,其實這個想法並不正確。監獄除了提供三餐外,就是安排一個舍房讓收容人有地方躺下來睡覺,至於其他日常生活必需品,大者如棉被、墊被、草蓆等,小至牙線棒、棉花棒等,均需要自費購買,日常盥洗用品及衛生紙等也是如此。
另外,如有就醫需求,健保自費部分之支出須靠收容人保管金帳戶內之現金支應,若收容人有高額自費醫療支出之必要時,監方都會先查核其保管金加上勞作金帳戶內之金額是否足夠。
收容人哪來的錢可以買這些用品及負擔生活各項所需呢?只有兩個可能,一為收容人經濟狀況良好,定期由家人或友人為其寄入現金進保管金帳戶;另一則是靠親朋好友接濟。至於勞作金,一般收容人每月得領之金額約三百元,可動用之金額比例按累進處遇級數,四、三級為三分之一,二、一級為二分之一,可謂微乎其微,無支持生活之可能性。
然而,會進到監獄裡的收容人,可能都面臨著因為犯罪而產生的民事損害賠償追償或犯罪所得沒收之追徵等法律執行行為,一旦法院扣押命令一來,收容人之保管金帳戶會立刻遭到凍結,原先申請開單購買之日用品全部都會被取消,生活隨即陷入困境,之後便得仰賴其他收容人的接濟。
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目前監所就此於收受法院執行命令時,會保留1000元供收容人維持生活所需,然1000元真的夠嗎?以我過去的經驗,就算再怎麼省吃儉用的過日子,一位收容人在監獄裡的每月花費也接近千元,換言之,矯正機關目前所訂之保留生活所需金額,實屬偏低。
日前臺灣高等法院針對監所收容人遭債權強制執行或追徵、沒收執行時,其保管金勞作金僅能酌留1000元的作法,法官在抗告裁定書中,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及我國憲法為據,明確指出其侵害收容人之基本人權(新聞請見:受刑人生活費每月僅千元 高院法官批:不把受刑人當人!)。此裁定書一出,各界關注,遽聞法務部矯正署也因此調整作法,將原本每人每月的1000元調整為3000元。
以上的裁定書中並引用現任首席大法官兼任司法院長許宗力曾在釋字第755號解釋提出協同意見書內,有感於長期以來,台灣社會不解於司法體系為何要保護「壞人」,他因此提出5點呼籲:1.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2.受刑人的「再社會化」,甚至是憲法的誡命;3.保護受刑人基本權,也保護社會安全;4.保障後端訴訟權救濟,也需前端外部參與的申訴救濟程序;5.監獄設施與處遇應朝向符合人性尊嚴之多元彈性調整。
我在參與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期間,針對獄政革新部分便曾建議,獄政改革首重人道處遇,唯有收容人覺得自己在監獄活得像個人,教化工作才有機會去落實並改變。
正如同許宗力大法官在上述協同意見書上所言,「受刑人若連僅僅是維持生物性的活存都未必可得,如何期待其發展有意義的生活、學會尊重他人,並理解遵守社會規範之道德意義,從而邁向再社會化?在未能培育與他人相互尊重地相處、親近社會的能力之下,受刑人若回歸自由生活,監所在他們身上曾造成的負面影響,也將使其可能再度成為社會公共安全的刀剪。」
好文推薦
●劉北元,作家、更生團契志工,曾任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