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聲槍響,犯下北捷隨機殺人案的「第43位死刑犯」鄭捷伏法。(圖/記者楊佩琪攝)
實習記者袁茵/台北報導
當台灣發生社會重大案件時,「廢除死刑」這四個字,就會再度被拿出來討論。雖然台灣尚未明確廢除死刑,但這2年都沒有執行死刑已是事實,造成看守所內羈押的死刑定讞卻尚未執行人數達43人。
說起「廢除死刑」,得先將時間推回至2009年3月31日前總統馬英九執政時期。在民間人權團體的多年推動下,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兩公約」,還另外制定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實行法」共九條,其中第二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馬英九在2016年4月25日出席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記者會。(圖/記者賴于榛攝)
何謂「兩公約」?分別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名字有點長,是聯合國為了落實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而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條約,並且在1966年12月16日決議通過,至今已有168個締約國。台灣原本也想成為締約國一員,但在2009年6月15日被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為由拒絕。
這個促進人權、自由的「兩公約」和死刑有什麼關聯呢?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廢死聯盟等民間團體於2013年到法務部抗議再執行死刑。(圖/記者孫曜樟攝)
雖然「兩公約」並沒有完全廢除死刑,但確實成了法院減少判處死刑的重要依據,而另一項讓死刑難行的角色,就是歐盟。在時任法務部長羅瑩雪核准6名死刑犯於2015年6月5日伏法後,台灣收到了來自歐盟的強烈抗議聲明,再次重申「死刑永遠無法合理化」,希望全球廢除死刑。
在執行死刑之後,法務部新聞稿指出,這6名死刑犯「無論犯罪動機及手段均殘暴冷酷,犯後又飾詞狡辯,甚至表明並無悔意,彼等犯行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造成大眾驚恐不安,既遭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自有依法執行以實現社會正義的責任。」
▲時任法務部長羅瑩雪批准在2015年6月5日槍決6名死刑犯後,收到了來自歐盟的強烈抗議。(圖/翻攝自歐洲經貿辦事處 European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EETO)臉書粉絲專頁)
到了2016年3月14日,羅瑩雪指示最高檢成立「爭議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對目前判決死刑確定但具重大爭議而尚未執行之案件,再一次主動審核,以查其是否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並據以提出救濟,貫徹法務部保障人權減少死刑使用之政策。
不僅如此,死刑犯也透過各種司法管道尋求再審,例如:「陸正案」凶手邱和順、求愛不成就怒砍女方176刀的建商小開王鴻偉,不過最終皆被駁回。
▲台大宅王張彥文高院更審時出庭。(圖/記者吳銘峯攝)
對於部分被害家屬來說,只要加害者還存活在世上,那就是種折磨。尤其是看見殺人犯在獄中逍遙自在過活時,例如鄭捷和「台大宅王」張彥文被媒體拍到在獄中打球,不光是受害家屬,連網友都看不下去,拼命在網路上留言要求法務部立刻執行死刑或判處死刑。
但也不是所有死刑犯都過得如此自在。台南看守所曾於2017年1月過年期間,為5名刑犯舉辦「面對面懇親」,但仍有2名死囚始終盼不到家屬來探望,分別是犯下「新化母子命案」的劉華崑,以及放火燒死祖孫3人的「台灣史上最老死囚」郭旗山。家屬拒絕探望,或多或少造成死刑犯內心煎熬。
不過說到底,癡癡等不到加害者伏法的被害家屬,以及屬於重大命案卻未將嫌犯判處死刑的「反廢死」受害親屬,內心才更是難熬。
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自從2016年5月10日鄭捷被槍決後,至今再也沒有執行死刑,死囚人數從原本的42人,再加上2017年7月3日「先用童軍繩勒斃前女友母親、性侵前女友後殺害」的黃凱麟被判決死刑,讓目前看守所中的死刑定讞被告達43人。 未來死刑定讞人數會不會增加?會不會再讓死囚伏法?一切都要看法務部長。
▼2008年至2018年死刑犯伏法人數,以及死刑定讞仍未執行數。(圖/翻攝自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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