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短褲短裙出爐,法界呼籲,千萬別做偷拍狼。此為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圖/示意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炎炎夏日,氣溫越來越高,女孩們的裙子、褲子則是越來越短,讓偷拍狼有可乘之機。有檢察官發表文章指出,這類案件難以完全遏止,建議女孩們多做防護措施,以免遭拍;另外也呼籲偷拍狼們,一個按鈕,可能讓你被判刑或繳交高額罰金,再加上不名譽的偷拍罪引人側目,得不償失。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王齡梓,針對近來捷運站越來越多偷拍案件,撰寫文章發表自己的看法。她舉出俄羅斯的案例,去年10月間,1名名為安娜‧達佛格尤克(Anna Dovgalyuk)的俄羅斯女學生,為了抗議喜歡偷窺女性裙底和拍攝裙底的人,在YouTube頻道上,發表1支「影片聲明」,錄下她在聖彼得堡各地鐵站,對著攝影機公開掀開自己的裙子,露出底褲,呼籲偷拍者看夠了就不要再接近女子們,也呼籲俄羅斯當局,將裙底偷拍偷窺列入犯罪行為。可見偷拍已是長久以來,世界各地都會遇到的問題。
王齡梓認為,相較於俄國尚未將偷拍列為犯罪行為,我國在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已有處罰規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王齡梓說,在捷運手扶梯利用手機偷拍女子裙下風光,或是過去常見的在女廁裝設針孔攝影機的情形,即是構成第2款的行為;以往也曾發生溫泉旅館外,有人以望遠鏡偷窺他人泡湯,則是屬於第1款的窺視行為,最重都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將偷拍所得的影片、照片,散布、張貼到網路、社群網站,則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須注意的是,刑法第315條之1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警察查到偷拍者的手機中有許多影片、照片,但因找不到被害人,無人提告,亦無法追究。因此,若不慎遇到偷拍,在衡量現場安全的情況下,不妨即時呼叫、求助,請旁人協助制止、報警,保全證據,才能對行為人究責,如果事後願意原諒對方,也可以撤回告訴。
但此類案件防不勝防,王齡梓最後表示,好奇偷窺是人性,在這類案件尚難完全制止前,身為女子,不妨為自己多做一些防護措施,例如在裙內加件安全褲,或者挑選附有內裡褲設計的裙款。現在許多褲裙設計的很好,外觀是美麗的裙子,但其實裡面多了件小褲子,如此既可盡興穿著美麗的衣裳,又可以避免走光,萬一不慎遇到偷拍,也可以降低損害。至於有偷拍、偷窺癖者,在行為前也請多想1分鐘,一個按鈕動作,滿足一時的慾望,卻可能遭判徒刑,須繳納高額罰金,而此不名譽罪名又會引來親友側目,是否值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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