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打官司以外的另一種解決紛爭的方式,重點就在於撤告及緩刑,但不是所有問題都能透過調解來解決。(圖/pixabay)
調解,是打官司以外另一種解決紛爭的手段。跟和解的概念很像,雙方坐下來談,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條件來解決問題。但,可不是所有問題都能透過調解來解決。
最近接到一個案子,當事人身陷一個刑案,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不斷勸說雙方好好談調解,說「只要調解成立了,刑事部分就沒事了」。聽完我傻眼,這個委員也太不專業,要不是當事人有來找我,早就被害慘了。
調解的重點在於「撤告」及「緩刑」,刑事案件屬於犯罪問題,是國家與被告之間的問題,檢警只要發現犯罪事實,追訴程序就會開始進行、不會停止。原則上,其他人無權介入,也無權置喙。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和解,只是法官決定要不要判緩刑的一個考量因素而已(緩刑類似觀察期,只要被告遵守規矩就可以不用進去關,但還是有判刑)。
刑事案件中調解的重點就在於撤告,因為一旦起訴了,就代表有可能被判刑,所以加害人要爭取在調解條件中附加「撤回告訴」,藉此讓案件能夠停在起訴之前,不要把事情弄大。
例外是「告訴乃論」的犯罪,這類犯罪的被害人有「撤回告訴」的權利。一旦被害人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檢察官就必須「不起訴」;假如檢察官起訴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法官收到案件也必須「不受理」。也就是說,被害人撤告以後,這個案件就不能辦。
而哪些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以下這些罪,當事人才可以撤告:1.配偶間的性犯罪(刑法221、224條)、未成年性交(227條)、血親性交(230條);2.通姦(刑法239條);3.傷害與過失傷害(277、281、284條);4.侵入住居(306條);5.妨害名譽(309~313條);6.妨害秘密(315、315條之1、316~318之2條);7.毀損(352、354~356條);8.妨害電腦使用(358~360條)。其中,特別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通姦罪可以只讓「配偶」脫身,而不對「小三」撤告。這更是當事人一個在訴訟上很大的選擇權。
這次接到的案件,當事人不一定能因為撤告而脫身,調解委員卻沒有告知這一點,只是不斷勸和(是趕著下班嗎?),到時候出事了誰負責?他又不能代替當事人被關!身為執掌公務的人,卻對自己的職責範圍沒有搞清楚,當事人差點被害死。以後碰到法律問題,最好還是多方求證比較保險,天助自助啊!(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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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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