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新北市40多歲的劉姓女子2015年10月在永和一間豆漿店擔任店員,結果上班8天就被莊姓老闆以不適任為由解僱,她認為自己的人格和尊嚴受到損害,氣得提告求償加班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24萬8444元,沒想到卻被出庭作證的同事打臉,「她端豆漿都只用一隻手,提醒過還是不改,工作速度慢也無法和其他同事配合」,最後只拿到600元的加班費,其餘訴求全被法官駁回。
▲豆漿店的工作相當忙碌,劉女速度慢無法和同事配合工作。(示意圖/記者曹悅華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劉女聲稱,她在2015年10月28日到職,約定薪資為時薪110元,結果下個月4日就被老闆以不適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但她並沒有做出任何不適任的行為,丟了飯碗之後不僅沒有領到工資及加班費,還因為老闆沒有辦理勞保害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這才氣得提告求償工資400元、加班費兩日1200元、資遣費2700元、不當解僱爭議期間4個月的薪資12萬9600元、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損失9萬4544元,以及精神慰撫金2萬元。
而豆漿店莊姓老闆反駁,當初應徵時就有講好是以時薪計酬,也有請劉女提供身分證辦理勞健保,但她都沒有給,自己還有好心提醒過,後來開始工作才發現新員工大有問題,「上班3天一隻手就沒有在動,還會跟同事說不能碰到她的手,不然就要提告,勸過幾次情況卻越來越嚴重,甚至會發脾氣摔東西,我曾經一天跟她溝通好幾次,但都沒有效果,不得已才決定解僱,之後雙方也有到勞工局調解,可惜無法達成共識。」
▲劉女總用單手端豆漿,就算同事提醒這樣容易燙傷仍只有口頭答應改進。(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同樣在豆漿店工作的員工出庭證稱,老闆脾氣很好,這還是大家第一次看到他開除員工,「我們都是由資深員工去帶新人,一開始她(劉女)會只用單手端豆漿,這樣很容易燙傷,我有提醒過,結果忙一忙回頭一看,又變回只用一隻手端。其他同事也覺得她平時都不太理人,工作速度慢、答應過的事也沒有按照要求去做,畢竟店裡忙速度要很快,我們希望她能改進,但改得還是不夠,至於碰到身體就要告的部分是有聽說過。」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由雙方以及證人的說詞來看,劉女在任職期間工作方式不符規定,與同事相處不睦又沒有改善答應過應該要改進的工作事項,莊姓老闆經過數次溝通都沒有效果,按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解僱並無不妥,上述求償項目也只有其中一天假日工作的加班費有理由,最後裁定老闆須給付600元加班費,其餘部分通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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