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碧珠/法庭之友 讓司法審判聽見多元聲音

▲司法院外觀,憲法法庭,大法官小型會議室▼。(圖/記者屠惠剛攝)

▲目前司法院大法官僅審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等,而不及於一般訴訟。(圖/記者屠惠剛攝)

大法官素有憲法守護者的美譽,但回顧1999年的全國司改會議時,即認定大法官審判應機關化,並集中包含民、刑、行政、憲法訴訟及公務員懲戒等審判權。亦即,依憲政體制,司法院應該是最高審判機關,而不單單僅是全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目前司法院大法官僅審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等,而不及於一般訴訟。2001年10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亦肯認此一結論,並要求在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組織法。然而,17年過去,此一憲政體制依然未能落實。

美國最高法院之審理範圍,相對我國之由大法官審理的憲法訴訟外,還包括一般民、刑及行政訴訟。為避免法院偏聽誤判,發現真實及正確地認事用法,依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規則(Supreme Court Rules)即定有法庭之友的機制,並藉由法庭之友提供的意見書,擴大專業意見或資料徵集,以供最高法院審理案件參考。

在我國,2013年1月7日,司法院向立法院提出《大法官案件審理法》修正案,亦定有法庭之友機制,但修法未果;2018年3月29日,司法院再向立法院提出該法案修正案,並將草案名稱改為《憲法訴訟法》,以重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同樣亦定有法庭之友規定。依上次草案之規範,一般人民或團體對於法庭審理之案件,均得於敘明其關聯性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法庭參考。惟本次修法草案,對於法庭之友資格的要求、利害關係揭露、須兩造及法院同意等規定,則有嚴格的要求。例如: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須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後,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依本次草案規定,法庭若有偏聽,如何期待其「裁定許可」不同意見者提出意見書;再者,在提出意見書之前即由法官先行判定法庭之友適格與否,惟法官既未見意見書,又焉知其意見是否具有參考價值?如此規定,恐將因人廢事,乃致憲法法庭難以取得真正多元的意見。何況,在目前的數位科技下,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的功能足以輔助法官處理法庭之友的意見,縱使有欠妥適的意見亦可在公開的機制下被過濾,而非任由法官獨斷。

法庭之友,即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法律見解或事實資料,包括個案相關事實及立法理由等。這個機制可避免法官犯錯,還可供民間團體遊說法官採取特定的見解,或對憲法人權之解釋與評價有更多元的聲音呈現。在美國,連上訴法院層級亦有法庭之友的設計,對於法院判決亦有相當的影響性。因此,本次修正草案中關於法庭之友的規定,相對上次草案之規範,顯得保守而嚴格,是否足以達到民主、多元、專業及開放的法庭新面貌,值得重新思考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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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碧珠●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盃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組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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