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公權力的檢察官須負起維護人權與追求真實的義務,因為再簡單的案件都會影響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圖/視覺中國)
根據新聞報導,檢察官與警員調查超商遊戲光碟竊盜案,過程中不但存在諸多瑕疵,在經過調查後,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陳男有犯案的情況下,刻意忽略有利陳男的證據,草率將陳男起訴,陳男於遭起訴後自殺身亡。目前監察院已經通過對該檢察官以及員警的彈劾案,後續將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司法院職務法庭進行審理。
依監察院的報告,本案檢察官在證據認定與取捨上,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呢?
檢察官應遵守的三大原則
1.《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96條:「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2.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本法第二條所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在偵查中,係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而言。所謂被告,係指有犯罪嫌疑而被偵、審者而言。所謂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並不以認定事實為限,凡有關訴訟資料及其他一切情形,均應為同等之注意。其不利被告之情形有疑問者,倘不能為不利之證明,即不得為不利之認定。」第35點:「訊問或詢問被告,固重在辨別犯罪事實之有無,但與犯罪構成要件、量刑標準或加重、減免原因有關之事實,均應於訊問或詢問時,深切注意,研訊明確,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實,自應就其證明方法及調查途徑,逐層追求,不可漠然視之。」第102點:「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是否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及有無本法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所列之情形,均為起訴前應注意之事項。」
3.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依據以上,明文規定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併注意」、「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等原則,就起訴書所指訴的犯罪事實也應負舉證責任。
檢察官可拒絕被告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4款規定「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100條規定「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以及第161-1條規定「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
本案偵查檢察官於起訴前僅開過一次偵查庭,當時陳男曾經要求鑑定竊盜嫌疑人與自己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以證明兩者並非同一人,並提出自己在相距210公尺以上的另一間超商結帳發票(該發票結帳時間與案發時間僅相差3秒),但檢察官竟然置若罔聞,還一味告訴陳男「錄影帶這個人看起來就是你啊」、「如果有做的話,還是承認比較好,我只是這樣勸你」等等。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沒有依被告請求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已然違法,又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犯行的情形下一味要被告認罪,亦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檢察官可以不提示證物給被告?警察手寫的附註也可當證據?
《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應該要提示證物給被告,但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規定:「檢察官對辯護人所提關於調查證據以供偵查案件參考之聲請,應予重視。如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必要時,亦應主動提示證物,徵詢在場辯護人意見。」顯示在被告有辯護人、防禦權相對嚴密的情況下,都應該提示證物給被告和辯護人表示意見;按照舉重以明輕的法理,對於沒有選任辯護人的被告,在不致對偵查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於檢察官維護事實真相的義務,應該要向被告提示足以定罪的重要證物,讓被告有為自己辯駁的機會。
本案檢察官詹騏瑋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為重要證物,用以證明陳男有罪。陳男在偵查中並沒有選任辯護人,但一直到提起公訴前,檢察官都沒有提示翻拍照片給陳男看過,且承辦員警還在翻拍照片上附註「犯嫌自稱購買啤酒後,騎乘自行車往大東街方向」,但事實上陳男從來沒有講過這些話!卷內也沒有其他證物可以證明,檢察官卻直接將照片和附註當作起訴陳男的重要證據,明顯已經違法。
這個案件案情單純,本來是一件很容易處理的案件,但在第一線的警員調查草率,作為上級的檢察官對這些缺失非但視而不見,還直接引為起訴的理由和證據,可謂一錯再錯。
再簡單的案件,都會影響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檢察官不可不知,且手握公權力,就必須同時負起維護人權與追求真實的義務,否則像這樣荒腔走板的偵查過程和憾事只會一再發生。(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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