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會把和男友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都記在手機記事本中。(示意圖/CF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13歲的少女小花(化名)和23歲陳姓男友墜入情網後,交往14天共發生了6次性行為,並將發生的地點與時間記錄在手機的記事本中;事後被媽媽發現,報警處理。高雄地院近日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將陳判處2年、緩刑5年,並得支付小花5萬元、其母親30萬元賠償金。
判決書指出,陳男和小花為男女朋友,明知道對方未滿14歲,仍在去年8月19日至9月2日發生了6次性關係,其中一次在某公園的公廁內,其餘5次都在自己的住家裡發生。事後,因為小花媽媽看見了女兒手機記事本,記錄了所有嘿咻過的地點、時間,一氣之下決定提告。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坦承和女方有發生關係;而被害人幫忙求情,稱陳男對她很好,還有討論過一起組家庭,希望法院從輕量刑。對此,法官認為,被告和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應依法論科,但考量陳男年僅23歲,和小美又是男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時是在思慮未周下發生,並未違法女方意願。
此外,法官還提到,被告年紀尚輕,人生正值起步之際,尚具有可塑性,倘逕令其入監服刑,對其往後人生將造成重大之影響,斟酌再三後,依法將陳判處2年、緩刑5年,並應向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的義務勞務,以及應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並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在民事部分,須賠償小花5萬元、其母親30萬元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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