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移工爭執同鄉躲水溺斃 一審殺人罪二審逆轉無罪

▲▼命案,殺人,死者,鑑識小組,命案現場。(圖/達志/示意圖)

▲越南移工溺斃案件,高院因鑑定報告作出逆轉判決。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平鎮地區去年5月間發生一起命案,越南裴姓移工為了躲避另外2名同鄉裴士旺、阮進雨追打,跳進宿舍後方池塘躲藏。2人撿起石塊朝池塘丟擲後離去,但裴姓移工卻因此溺斃。一審法院認定2移工共犯殺人罪,分別重判。案經上訴,高院27日二審認定死者自行溺水,非2人打死,因此逆轉改判2人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去年5月14日晚間11時許,裴士旺、阮進雨2人因與裴姓逃逸移工有糾紛,到裴姓逃逸移工住處談判,爆發口角。裴姓逃逸移工以水果刀劃傷對方,裴、阮2人怒不可遏,追打裴姓逃逸移工。裴姓逃逸移工眼見無路可逃,跳進宿舍後方的池塘中躲藏。裴、阮2人雖看見他跳進池塘,但仍非常憤怒,朝池塘丟擲石塊6、7塊後離去。但裴姓逃逸移工卻在池塘中溺斃,屍體3天後才被發現。檢方認為裴、阮2人行為造成死者無法逃離池塘,依共同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裴、阮2人丟擲石塊的行為,造成死者不敢逃離池塘;又見到死者溺水後,沒及時救助反而落跑,成立殺人罪。因此一審判處裴男有期徒刑13年2月、阮男有期徒刑12年8月,執行完畢後將驅逐出境。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出現大逆轉。高院根據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發現死者左前胸有挫傷出血,但該外傷為局部輕微外傷,沒有造成肋骨骨折或肺臟傷害,不會造成死亡,死因與該外傷無關。另外現場平面圖與相關證人供詞,認為死者自行選擇跳入池塘,並非基於裴、阮2人之追趕,不得已而進入池塘,不能因此認定裴、阮2人創設非法風險,迫使死者必須躲避至池塘內。

另外高院也認為,以案發池塘之環境,一般身形且諳水性之人若落於該池塘中,應可自力爬出離去,因此死者最後無法自行從池塘爬上岸離去,不能認為是係裴、阮2人丟擲石塊所致。高院最後做出結論,認定死者並非裴、阮2人之行為而致死,逆轉改判裴、阮2人無罪。本案檢察官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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