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蕭棋云,認為數位平台業者侵害商標權時,應由商標提供者舉證。(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28日舉行「數位交易平台消費行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律師蕭棋云認為,法律上對數位平台業者行為責任採取較寬鬆的規範方式,建議未來修法,將例如商標侵權等舉證責任,交由商標提供者舉證;另外律師黃炫中也認為,要求業者事前把關有難度,不應該由業者負擔。
蕭棋云在發言時表示,目前智財3法中,僅《著作權法》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有免責的規定,但《商標法》、《專利法》則漏未規範。而實際上,實務上對於數位交易平台的侵權行為,大多採取較為寬鬆、框架式的立法。但這也造成法院實務工作者,在判斷類似案件時,判斷並無固定標準,容易流於個案判斷,建議主管機關修法,必須做出明確規範。
蕭棋云進一步指出,其實法院實務中,只要針對這2法起訴的案件,法院大多委由專業機構進行鑑定,而專業機構的鑑定報告,也左右法院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重要依據,也因此,面對如此專業案件,要求數位交易平台業者能具備這些專業知識,太強人所難。而法諺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他也建議,面對侵害商標等案件,應該將舉證責任交給商標擁有者負擔,由商標擁有者舉證誰侵害商標?侵害之具體事實。
另外律師黃炫中也認為,數位平台業者侵權的案例很少,但就他觀察,若是被侵權者提出訴訟,而向平台業者求償的話,大多是考量到實際侵權者無資力負擔賠償,所以拉平台業者下水,分擔賠償責任。而他也認為,對於專利、商標等相關案件,太過專業、複雜,法院都需要委由專業機構鑑定,若要求平台業者事先把關、做好事前預防責任,對於平台業者來說太過困難,不應該要求業者負擔把關責任。
▼律師黃炫中認為,不應該要求數位交易平台業者負擔事前把關責任。(圖/記者周宸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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