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死刑存廢】死刑是小燈泡案的唯一解?

▲▼小燈泡案。(圖/記者李毓康攝)

▲從被害者角度來看,現狀的社會安全機制能給的支撐有限,被害者能做的,只能期待司法給個慰藉,但讓加害者走上死刑台,其實是反應了這個社會心無餘、力也不足的廉價制度。(圖/記者李毓康攝)

明日(7月3日)是小燈泡案的刑事第一審宣判。該案王姓被告在諸多事證顯示下,是殺害小燈泡的兇嫌,應無爭議。但在刑度拿捏上,是否會判處死刑,應該是更多人會予以關注的部分。在該案件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小燈泡的父親有以下的發言:

我希望合議庭能嚴肅的思考,在我們尚未有能力處理被告重返社會其再犯風險的情況下,任何極刑以外的量刑,極可能將社會大眾置於被剝奪下一個無辜生命生命權的風險之上,這對人權不也是一種嚴重的戕害。

這段發言縱然未有直指他的訴求,但請求處被告死刑,應該就是這段話的結論。部分媒體引用該段發言,便直接認定小燈泡的父親強烈的將責任放在兇手身上,進而塑造一個典型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對立感。殊不知,他的發言其實有著很多轉折、價值衝突判斷,以及其他的期許。

我們再來看小燈泡的父親在上面結論前的其中一段話:

在過去的兩年,我和我太太希望我們整個社會,大家可以一起來好好檢視這個案件及其他類似的案件,……,在成長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其相對應的家庭、學校及政府相關的勞工、衛福及警政等單位,還能多做一些什麼來減少這種事情發生的機率。……社會支持遠遠不夠的狀況下,我反對由被害者一方擔負此類風險……。

對於此類爭議,已經有不少關於國家刑罰權行使、死刑效果優劣的論述。回首過去,四年前發生的鄭捷在捷運裡的隨機殺人事件,仍令人在腦海中揮之不去。縱然鄭捷已經伏法,這數個月來所發生的殺人案,手段之兇殘也還是讓人不忍直視。誠如小燈泡父親的發言,我們有沒有辦法做甚麼來減少這類事件的發生。畢竟我們面對的,是一個精神壓力多半高於身體壓力的現代社會;人際互動的複雜性以及政府對人民的保護義務,也遠遠高於以往。

沒有人能確保在有效、適足的社會安全網架構下,諸如此類的兇殺案能完全不再發生。只是,如果能夠降低那一絲一毫發生事故的可能,至少就能不讓部分的家庭(無論加害被害)遭到不幸;而我們也比較知道如何能夠讓人慢慢遠離傷痛。可惜的是,在這段發言文字中,我們知道從被害者角度來看,現狀的社會安全機制能給的支撐極其有限,再加上社會在本案的反饋上可能不是想追求真相,而是追求激情與點閱率時,被害者能做的,或許只能期待司法給個慰藉。

而,在前述的社會安全機制(可能)達成前,我們該怎麼自處?為人父母,希望致兇手於死,化大愛是為了讓兇手與世隔離,但我想,更多的應該是不知道怎麼面對自己。那份自責與懊悔,在現狀下,或許只能藉著兇手的死來得到一點釋放。某種程度來說,讓加害者走上死刑台,其實是反應了這個社會心無餘、力也不足的廉價制度。

鄭捷案發生後,東海大學曾發表一個聲明,其中提到:

而昨日突然出現的脫序與犯罪行為,更讓我們深深了解,其實我們都可以成為每一位東海人身邊的天使,除了可以預防遺憾,更能讓這個校園充滿了彼此的關係,流動著我們的故事。

事實上,筆者的朋友圈中也發生過某位友人的友人甚至是案件當事人,在找不到情緒出口下選擇輕生的遺憾結果。這樣的不幸,其實也能有類似的防護機制。我們或許無法要求自己關心世上的所有人,但只要一個人能多幫另一個人,其實影響就已經深遠,而不需再將國家的制裁當作情緒上的唯一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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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執業律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網成員。關注人權議題,參與台灣及國際公益NGO成員之人權策略擬定與推廣。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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