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死亡的恐懼構成了人類最根本的存有狀態,是趨使人類願意遵循理性的唯一可能根源。(圖/視覺中國CFP)
近日兇殺案件頻傳,割喉、分屍手段慘絕人寰、駭人聽聞,再加上小燈泡案今日(7/3)二審宣判,又是無期徒刑,社會風氣之敗壞,有人把矛頭直指法官不想判死刑,法務部長對於死刑定讞的案件不願意執行。
是否要廢除死刑已經爭議多年,每有重大案件發生,總被人拿出來老調重彈,人權價值與報復補償的爭執永遠對不上話。然而,一個制度是否可行,要看當時當下的時空背景,黨言高論,或許可以當作一種理想、一個追尋的目標,但對於一個即將餓死的人,要的只是一個饅頭,你卻對他說「何不食肉糜」,結果可能連命都沒了!
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死刑不具威嚇功用、不符合人權、法官有可能誤判,以及人都有可能被教化。雖然「有判死刑及還在執行死刑的國家,犯罪率沒有定減少;沒判死刑或已經未執行死刑的國家,犯罪率也沒有增加」這話說得沒錯,犯罪數量的多寡,當然不會僅因死刑的存在而受影響,如果社會生活富裕,大家有車、有房、有工作,還有幾個人願意去犯罪?但也不能說死刑沒有一點嚇阻功用,否則自古以來「殺雞儆猴」、「梟首公開示眾」的典故不都是在騙人?日據時期,實施嚴刑峻罰,犯罪率普遍偏低,不都是造假的?
偉大的法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說過,對於死亡的恐懼(fear of death)構成了人類最根本的存有狀態,是趨使人類願意遵循理性的唯一可能根源。換言之,每個人基於對死亡的恐懼,怕自己會被殺,所以為了免於死亡的恐懼,才會願意接受國家建立的法的規範,社會秩序才能建立。死刑制度的存在絕對有一定嚇阻犯罪的功用。
再者,人類為了避免私刑,將報復的權利交給國家執行,國家為了維護治安,保障多數人的生活,怎麼會沒有殺人的權利?是以維護人權並不表示一定要廢除死刑,重點毋寧說是慎刑。何況,廢死者拿來奉為圭臬的兩公約,也沒有說不能有死刑,台灣憑什麼說為了要維護人權,就不能判死刑或執行死刑?
法官雖然不是神,可能誤判,但也可以靠其他措施來補救,譬如決定死刑要採取一致決而非多數決、要施行言詞辯論而不是書面審理、定讞後要增加救濟管道等,不然法官會誤判就不能有死刑,那會誤判所以也不要有罰金、拘役、有期徒刑嗎?又怎麼解釋在眾目睽睽下殺人不會誤判,怎麼也不能判死刑?現階段審判實務判斷被告有沒有教化可能性,單憑眼前存在的資料,但被告會不會受教,可能是數十年後的事情,以現在的事實來斷定未來一定會改變,不是過於臆測?況且,有沒有教化的可能,要看執行教化的機關,有沒有能力去改變一個人。台灣的監所目前看來除了關人的功能外,實在看不出來有什麼教化的能力,要拿一個沒有執行教化能力作為廢死的理由,是不是太過荒唐?
在已經廢死的國家裡,總有一些配套措施,最常見的是終生監禁不得假釋,但台灣現在還沒有這種制度,縱然要通過這種立法輕而易舉,但把一個人關在牢裡,沒有出來的希望,這種生不如死的感受難道會比死刑更文明?而且,沒了死刑怎麼管理?大陸採取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判決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執行二年,經過二年觀察考驗,依其表現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長期有期徒刑。這是一種比較中道的措施,但問題在於由誰來判斷?在台灣這個公權力蕩到谷底、社會充滿猜忌、國家認定歧異、非藍即綠的年代,誰會去相信那個負責判斷的機關,能夠作出公平公正的決定?廢死者主張的理由,台灣都做不到,我們根本沒有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
就現行法令,法官沒有拒絕判決死刑的理由,法務部長更沒有拒絕執行死刑的理由。執行死刑不是以牙還牙,更不是報復,而是讓犯罪者付出代價,同時也是國家對於被害者及其家屬的一些撫慰。
法律既是民意的表現,在多數民意仍贊成要維持死刑時,實在沒什麼理由認為民意是被操縱的、民意都是盲目的。尤其,連手無寸鐵的小孩都會被砍頭(本文不探討罹患精神疾病可否判死的問題),坐個捷運都會被捅死,我們憑什麼相信政府可以保護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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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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