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玉獲減刑判免死 黃致豪「類似案件處理有判斷依據」

▲▼律師黃致豪,曾為王景玉、鄭捷、龔重安辯護。(圖/資料照)

▲王景玉的辯護律師黃致豪認為,這次的無期徒刑判決是給了未來在處理類似案件上,一個判斷依據。(圖/資料照)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殺害小燈泡的兇嫌王景玉在二審獲判無期徒刑,引來外界譁然,主要因法官依《刑法》第19條第2項,做出減刑。不過看在王景玉的辯護律師黃致豪眼裡,認為給了日後若有類似案件發生,一個重要的判斷基準。

高等法院上午10點宣判,王景玉到庭聽判,但近日被受矚目的辯護律師黃致豪沒有現身,不過他在傍晚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這次的判決是法官一個非常細緻的判決,在引用《刑法》第19條部分,合議庭做了相當多的論述。

重點是,對司法實務上一直相當困擾的,在精神醫學證據與法律適用上的運用,可以說某種程度提供往後台灣若再有相似案件發生,一個重要的判斷依據。

高等法院依《刑法》第19條第2項,對王景玉做出減輕刑度的理由主要有4大項。第1項是「被告行為時,罹患思覺失調症,係有精神障礙之人」,其次為「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產生殺害被害人動機」,第3項為「被告的辨識行為能力,因其精神障礙而顯著降低」,最後一項是「被告的控制能力,因其精神障礙而顯著降低」。

總言之,王景玉辨識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以及對自己的行為控制能力,都因為有精神障礙而降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的規定。外界認為,這也是台灣的法官明確表示,無須引用「兩公約」,以國內法就能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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