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時有可能借道鄰居的產業,檢察官提醒,當心觸犯侵入住宅的刑責。(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民眾常因裝潢施工貪圖方便,必須借道鄰居的屋頂、女兒牆、牆垣或空中陽台等等,不過檢察官提醒,如果沒有取得鄰居的同意就貿然借道,很有可能吃上刑法「侵入住宅罪」的刑責,得要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表示,侵入住宅罪是規定在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再者,此項罪名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換言之,只要告訴人撤回告訴,被告就不會有被判決有罪之風險。
陳志銘指出,本罪的重要關鍵,在於法條中文字「無故」。他舉出最高法院的見解「刑法第306條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又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權利人同意者為限,即習慣上、道義上所許可,或執行公務之需要,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因此,究竟有無正當理由,仍需依阻卻違法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為斷,亦即視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之精神,如未逾越歷史文化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即具有社會相當性。」。
所以陳志銘認為,即使最高法院有此見解,但實際上,仍需要依照個案情節判斷。因為每個個案涉及侵害的程度(例如僅踩過20公分)、時間長短(例如只經過5分鐘)、鄰房的隱蔽性(屋頂陽台旁有整片透明的落地窗)、鄰居所居住之人究僅是單純女性、多數人、施工必要性與急迫程度、甚至建築物的結構等因素不一而足,有罪無罪,也會不同。
最後陳志銘建議,一來平時應與鄰居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在這樣良好關係下,遇有施工之必要時,也較能獲得鄰居的首肯借道。若真無法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而真有施工必要,也可請里長或雙方都敬仰的公道伯(嬸)介入協調,並給予被借道的鄰居適度合理補償,這些管道仍無法獲得首肯,尚可訴請民事法院以「容忍被告通行OO所在之屋頂、牆垣」之訴(訴之聲明如何撰寫則自行斟酌)、確認通行權或聲請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民事救濟途徑,切莫貿然侵入而罹於刑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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