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坦承和人夫外遇,被判2月徒刑。圖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李姓女子和張姓人夫從2011年起至2016年止,以每月1 次的頻率,到各地摩鐵約會,總計發生62次性行為!後來因她還沒等到張妻提告就先自首,桃園地院則依法減刑,將她依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依判決書提到,李女與張男長達5年多的時間,在多處摩鐵以每月1 次的頻率發生關係。法官於是根據2人交往5年2個月,認定通姦62次。
另外,由於李女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就主動向桃園地方檢察署承認犯行,並願意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於是被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李女明知張男是有配偶的人,仍與他交往,並做出相姦行為,破壞告訴人張妻家庭、婚姻和諧,造成對方心理創傷,且至今未與對方達成和解,兼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的態度等等,依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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