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組推銷「幼齒」還跨縣市接客 皮條客:以為她滿18歲

▲▼錢,現金,鈔票,銅板,金融,債務,理財,開銷,買賣(圖/記者周宸亘攝)

▲男子涉嫌媒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遭判刑。圖為示意圖。(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曾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彭姓男子,因法律諮詢認識經營應召站的張姓男子,2人竟輪流媒介年僅13歲的少女小美(化名)性交易,還在LINE群組主打「幼齒」、「奶大」之類的文字,共計前後媒介15次,從中抽得3000元,還到外縣市接客。台中地院近日依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處6年徒刑,張男則是處5年徒刑。

判決書提到,彭男曾任職於律師事務所,負責網路行銷,發表法律文章,因法律諮詢認識經營應召站的張姓男子,後來在網路認識少女小美;他後來在LINE群組傳送小美照片的性交易訊息給男客,還在群組放照片主打「幼齒」、「奶大」之類的文字,每次小美從中獲得3000到4000元不等。

彭男辯稱,不知道小美未成年,與她認識之後,她曾出示身分證,又曾做過夜店舞者、公關等工作,且曾開租用車刮到,車行要求她賠償1.9萬元,還幫忙協助處理租車糾紛,認為租車應有駕照,而考照年齡須年滿18歲,所以認為她已滿18歲。

不過,小美證稱,「有客人問我說你不是國中而已,問客人是誰說的,他說是彭男說的」,且曾看過手機裡群組中,幫忙推銷的廣告詞是『幼齒』」。法官認為彭男既曾向男客表示小美為國中生,且在與男客聯繫的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描述「幼齒」等詞,足見他主觀上應已知少女未滿18歲,辯詞明顯是卸責,不足採信,此案事證明確。

最後,法官審酌彭男、張男正值青壯之年,竟不思循合法途徑,以賺取所需,反以媒介未滿18歲少女,與男客從事性交易,進而從中獲取利益,影響被害人價值觀,並損及社會善良風氣,分別量處6年、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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