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同條款三讀 持股3個月過半股東可開股東會

▲▼立法院審法案。(圖/記者翁嫆琄攝)

▲立法院三讀《公司法》。(圖/記者翁嫆琄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趕在最後一天通過《公司法》修正案,6日三讀增訂「大同條款」,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但被外界批評恐會造成經營權大戰,大同等股數較弱勢的公司派易受中資等不明股東挑戰,經過討論,三讀條文附加但書為持股需超過3個月以上,讓公司派和市場派都有空間各自運作。

不過,此條款曾引發工商業不滿,認為會讓企業陷入「公司派」與「市場派」的角力。工總強調,這攸關經營權的重大事項,必須設定持股一年以上的門檻,且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才能准予召開臨股會。商總也說,持股三個月的過半股東就可召開臨時股東會,「將引起上市櫃公司動盪不安,經營權容易被翻盤」。

對此,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曾銘宗等人在協商時爭取須設有持股一年以上限制,且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並報主管機關同意,過半股東始得召開臨時會。但最後民進黨團仍決定僅增加3個月的持股限制,股東仍得自行召集股東會,不需先向董事會請求就可召開。

曾銘宗說,173-1條的新規定,民進黨明顯向市場派靠攏,令人遺憾,未來恐將影響企業經營權的穩定,勢必衍生重大爭議。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強調,若臨時股東會須要求董事會召集,「難道蔡英文選上總統,要由馬英九主持交接典禮,如果馬英九不開,就可以不輪替嗎?」他認為,大同公司是台電最大供應商,大同家族成員過去長期都是國民黨中常委,國民黨執政時,還把大同大學的校長變成台電總經理,利益輸送嚴重,修法就是要讓台灣資本市場的弊案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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